新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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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摘要]民事诉讼中”送达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问题之一。当前,由于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以及诉讼成本的降低,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案多人少的矛盾已经日益凸显,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精力、时间都有限,难以应对日益繁重的送达任务,迫切需要从琐碎的送达工作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案件的审理工作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补充、增加的送达规定,为解决送达问题创新了思路,保障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但在新民事诉讼法送达制度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应予以关注,在具体操作程序等方

2、面应当予以完善。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行为。我国原民事诉讼法对送达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此基础上还增加规定了电子送达方式,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也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但客观地说,随着案件数量增多及人口流动加快,送达的及时性、有效性对审判效率的影响越来越大,送达事务挤占了基层法院约40%的审判资源。一、民事诉讼送达制度基本问题渊源法院职权送达是指法院依职权送达,而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大陆法系国家在送达问题上坚持职权送达主义,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

3、70条规定:”如果没有其他规定,送达依职权为之。”《日本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项规定:送达,除另有规定外,依职权进行。日本学者也认为,送达即属审判权的行使,是法院一种独立的诉讼行为,这也是送达之所以能产生一定的诉讼法上的强制性效果的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送达原则,但实务界主张我国实行的是法院职权送达原则,学者也认为,送达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它既是人民法院的职权,也是人民法院的义务。诉讼参与人之间、人民法院之间递交或传送诉讼文书的行为,不属于送达,不能

4、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直接送达。又称本人送达、交付送达,系将应送达之文书,直接送达于应受送达人本人之谓。间接送达。又称补充送达。是指在送达场所没有见到受送达人时,送达人可将文书交付具有相当辨别能力的人。直接送达的优点是安全可靠、用时较短,是送达的首要选择,只有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取其他的送达方式。按照我国台湾学者的观点,”只须送达是不获会晤应受送达人,至不获会晤之原因如何,在所不问”。二、新民事诉讼法送达制度的解读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开始施行,其中,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

5、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与原来的民诉法相比,对留置送达进行补充,增加了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方式的规定,新送达方式的实施,既有效解决法院送达难得问题

6、,又充分考虑时代发展社会变迁的影响,为解决送达难问题提供了新的路径。三、新民事诉讼送达制度实施的现状(一)邮寄送达不规范,送达成功率不高。邮寄送达回证存在受送达人由他人代签,受送达人不认可,有的由他人代签但未注明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关系,有的邮寄送达中受送达人栏注明为留置送达,但有未有留置送达的相应送达证明,有的邮寄送达周期过长,甚至有时于已到开庭时间,送达回执仍未退回法院。(二)留置送达未采用见证、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留置送达主要适用于被送达人无故或借故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情况,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我国民诉法第八十六

7、条对此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最高法院《适用意见》第82条又补充规定:”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8、。”20xx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留置送达的场所由原来法律规定的住所扩大到受送达人的从业 场所。从严格意义上讲,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留置送达有以下条件:一是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最直接的表现方式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二是必须有见证人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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