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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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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E业务中的有限合伙PrivateEquity(简称“PE”)也就是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人公司(privatecompany),即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随着在全球的迅速崛起和壮大,PE业务也成为除证券发行和银行借贷外的第三大融资市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为,一方面资金富余,很多大型国有企业不需要银行贷款,但是银行却乐于将钱贷给此类公司。另一方面很多民营企业和个
2、人难以获得融资。PE可以发挥疏通资金,纠正金融市场发展不平衡,以确保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PE在中国属于新兴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主要从PE业务的表现形式出发,结合笔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实务,探讨有限合伙企业在PE业务中的优势、运营模式以及实践中面临的风险。一、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1、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这也是它与公募的最重要的区别。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很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2、一般投资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公司,绝少投资已
3、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3、比较偏向已形成一定规模和生产稳定现金流的成型企业,这一点与风险投资(VC)有明显区别。4、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5、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6、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战略投资者等。7、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tradesale)、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8、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内,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信息严重的不对称。管理人一般都是具有专业投资技能,但是私募股权投资
4、在中国尚属新领域,并不是所有投资人都了解相关的信息,因此两者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二、私募股权投资的组织形式比较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采取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公司型是指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成立一个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对外投资。信托型是指投资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管理人),受托人(管理人)按照投资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投资。有限合伙型是指,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由该企业对外进行投资。三种基金形式各有优缺,本文从以下个方面对三者做
5、以对比。(一)出资制度公司型的基金出资制度要求严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缴清,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清。在信托型基金中,投资人首先需要购买信托受益凭证。这两种形式的基金均要求投资人先付出全部或部分的投资资金。但现实中,在基金设立之初,管理人不可能将所有的投资项目已经准备完毕,也就意味着,投资资金都不需要一步到位。这一方面给投资人增加了其出资压力。另一方面大量闲置资金对管理人来说也会降低其业绩表现。对于基金运作来说,承诺出资应当是理想状态,而有限合伙也正符合这一状
6、态。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出资期限并无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额也没有要求,出资数额以及出资方式均由合伙协议约定。在实践中大多数此类有限合伙协议中都约定,各个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的时间以收到管理人的出资通知书为准。当管理人做好投资项目前期考察之后需要资金时,有限合伙人再将资金投入,这种方式对投资人以及基金管理人都有利。(二)投资收回相比公司型而言,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投资人的投资本金的收回机制更为简便。在公司制中,投资人一旦投入资金很难收回。公司股东不得出逃资本和抽回出资,否则勉励补缴责任甚至行政、形式责任。公司向股东返还出资
7、只能通过间接方式,如减资。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减资程序要求也十分严格,不仅要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还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担保。况且,即使减资,公司还要符合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故只要公司存续期间,投资人不可能收回全部投资本金。投资人只有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收回投资,但股权转让也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有限合伙中,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减资程序通常都由合伙协议约定,对企业债务并无提前清偿之要求。(三)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此种情况下,
8、对管理人的约束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里讲的约束并不仅仅意味着对管理人的监督,在这个特殊的投资领域,管理人一般具有相关的知识储备,故在约束的同时还应当保证管理人的独立性和持续性。相比公司型和信托型,有限合伙型基金中,管理人能够受到更有效的制约。公司型基金中,管理人一般只占公司很少一部分的股权,其只负责基金的运营,得到约定的薪酬或奖励,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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