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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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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概念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特点(一)有益性即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二)客观性即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三)法定性即由法律规定,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三、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非物质利益。其中,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要素,不仅为物权之客体,且涉及一切财产关系。如继承关系客体为遗产,
2、其中大部为物。债权之客体为行为,称为给付,但在多数情形,给付仍以物为其标的,称为标的物。一、物的概念与特征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1、物的概念第二节物2、物的特征<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4>物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例1】A.天上的星星B.镶在嘴里的金牙C.商标D.池塘中的鱼下列为民法上物的是()1.区分标准: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一)动产与不动产(2)不动产则是指不具有可移动性,即不能依
3、一般方法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改变其性质或者降低其价值的物。(主要指土地及地上定着物:继续附着+独立价值)(1)动产是指具有可移动性,即依一般方法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二、物的分类<1>法律调整原则不同2、区分意义<2>权利公示方式不同法律对动产(特殊动产除外)一般赋予自由流通性,而对不动产(含特殊动产)一般不赋予。动产(特殊动产除外)一般以占有为公示要件;而不动产(含特殊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公示要件<5>法律适用和诉讼管辖不同。<3>物权变动法定的要件不同动产(特殊动产除外)的物权变动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4、;而不动产(含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一般以登记为要件。<4>物权类型不同用益物权以不动产为限;动产质权、留置权以动产为限。【例2】A.林木B.土地使用权C.池塘中的鱼D.临时搭建的展览棚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2>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限制的物。1、区分标准:是否具有流通性<3>禁止流通物指法律禁止流转的物.我国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国家专有的财产、假币、毒品、迷信及淫秽物品等。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范围内流通,以禁止
5、流通物为交易物或者在限定范围外交易限制流通物的,该交易无效.2、区分意义问:土地是限制或禁止流通物?(三)种类物与特定物<1>种类物则是指不具有独立特征,可以互相代替,并可以用品种、规格、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2>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不能相互代替,可以与其他物相区别的物。它主要包括两类:1、区分标准:是否具有独立特征①独一无二的物;有人称之为客观特定物。②特定化的种类物,就是从一般商品中独立出来的物,它可能与一般种类物差不多,规格、质量、性能等方面都一样,但是它却具有特殊的意义,具有不可代替性,如烈士的遗物,结婚纪念物等
6、。有人称之为主观特定物。2、区分意义<1>不同法律关系的要求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免除交付人的交付义务;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则不免除交付人的交付义务。<2>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所有权、租赁、借用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借贷关系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而买卖关系均可。<3>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的交易,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交付前移转;而以种类物为客体或标的物的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能在交付后移转。<4>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种类之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
7、,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对于债务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实不让于货币之债。<5>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救济不尽相同。如果有瑕疵的标的物是种类物,买方有权要么维持合同,选择行使追加履行请求权(包括修理、更换及重作)或减价请求权,要么解除合同。如果有瑕疵的标的物是特定物,买方追加履行请求权的内容只限于要求修理,不包括要求更换或重作,除非双方另有变更合同的约定。(四)代替物与非代替物<1>代替物是指可以同品种同数量同质量之物代替之物。<2>非代替物指不能依同品种同数量同质量之物代替之物。1、区分标准:是否具有
8、可替代性注意:须依客观标准进行区别。金钱、农产品、消费工业品属于代替物。土地、建筑物、特定艺术品为不代替物。2、区分意义唯代替物才能作为消费借贷的标的物;非代替物可为使用借贷和租赁之标的物,不能作为消费借贷的标的物。注1:使用借贷,又称借用,指出借人将某项特定的非消耗物无偿的交给使用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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