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在校病患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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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在校病患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部)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为做好在校病患学生的安全工作,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签定此安全责任协议书。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于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对于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二、病患学生指的是经学院指定

2、医院诊断为精神疾病或抑郁症等心理疾病的,经治疗后病情得到控制,但未完全康复,自身要求在校继续学业的学生。三、乙方是学生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应全面负责学生的安全情况,依法全面履行下列相关监护职责:(一)由于子女有疾患,为确保其安全,监护人必须定期与子女沟通,了解其情况,并及时反馈到子女所在系。(二)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教育子女服从学院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三)确保子女能遵循医嘱,按时服药,定期复诊。(四)如发现子女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精神状况的,必须

3、及时告知甲方。(五)如发现子女由于疾病复发,不适合在校学习,应及时办理休学或者退学手续。四、学生或其监护人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乙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院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二)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疾病复发,但未告知学院的。(三)学生或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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