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效力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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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效力问题文/卞京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随着我国经济、文化、价值观念的发展,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荡然无存,婚外情已成为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而且道德和社会舆论等其他机制不足以阻止这一现象的发生。马克思曾经说过:“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物质文化发展”。如果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严格适用法律予以认可的话,将会助长婚外情等不良社会风气,并严重影响社会价值导向。一、问题的提出:纷繁复杂的司法现状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2、存续期间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有效和无效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赠与无效1、全部返还【案例1】马树某与田某系夫妻关系,田某在与马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曹某婚外生育一女田某某。田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曹某的账户转入2475196元。马树某认为田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田某给付曹某2515140元的处分行为无效;(2)曹某返还其2515140元。法院终审认为,田某转入曹某账户的款项及为曹某购买商品房的款项均属

3、于田某与马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田某对上述财产的处分行为未经马树某同意,事后也未取得马树某的追认,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权利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马树某作为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债权人,有权要求曹某返还全部财产。据此判决:(1)田某赠与曹某2475196元的行为无效;(2)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马树某2475196元。-1-【案例2】原告汤某与第三人陈某

4、系夫妻关系。近一年来,被告程某与第三人陈某一直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2013年3月,程某购买总价款为801150元的房屋一套,房款全部由陈某支付。2013年8月,陈某又为程某购置该小区车库一处,价款为9万元。2013年5月20日,第三人陈某与案外人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案外人装修涉案房屋,合同装修款预算为325431元(陈某尚未支付)。原告请求:确认第三人陈某赠与给被告程某1225150元的行为无效;被告程某立即返还1225150元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即2013年3

5、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均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应当协商一致。本案中,第三人陈某在未与原告汤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其与原告汤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程某购置房屋支付购房款,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汤某的财产权益。被告程某明知第三人陈某有妻子,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常交往,并接受陈某为其支付购房款,上述行为有悖公序良俗原则。遂判决:第三人陈某赠与被告程某891150元的行为无效;

6、被告程某将891150元赠与款返还原告汤某及第三人陈某。2、部分返还【案例3】张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陈某致力于公司经营,事业有成,家底日丰。2011年,张某发现陈某有婚外情,并得知2008年至2010年间,陈某陆续给刘娜钱款8万元,供其日常花销。张某因此向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和刘娜返还不当得利。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丈夫陈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事后也未经妻子追认,应属无效行为,所以,刘娜应当归还全部8

7、万元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丈夫把财产赠与情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能要求返还。而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前是一个整体,该不法给付行为及于财产的整体,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不能要求返还,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种意见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则上夫妻均等分配,丈夫有权处理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因此,丈夫转让妻子的财产给情人的行为无效,妻子可以-2-主张返还;而丈夫转让自己的财产给情人的行为由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但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能要求返还。

8、因此,刘娜只应当返还属于张某的4万元财产。最终,法院在充分考虑原被告三方利益平衡的基础上,采用了第三种意见。审理法官认为,陈某把8万元给情人的行为应该属于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妻子可以要求分割这8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由于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共有关系并未终止,无法进行具体份额的分割,故应依公平原则等分处理,即原告享有该共同财产中的一半。由于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妻子的财产,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妻子可以主张被告刘娜返还。其次,对于丈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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