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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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纠纷案  焦点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主张给对方的一笔钱为借款,对方则主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认定?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审判要旨:  该款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单位集资,并用于生活支出及子女教育,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不属借贷。  【案情】  原告:李明科,男  被告:温连菊,女  被告:温泉,男,系温连菊之子文章来源:

2、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原告李明科与被告温连菊与1992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后因被告温连菊所在单位向职工集资,原告拿出5000元(人民币,下同)交于温连菊。让其向单位交纳集资款,温连菊与1993年2月25日向单位缴纳了该款。1994年2月26日,温连菊将本款连本带息共5750元取出,1996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温连菊协议离婚时,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01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温连菊催要该

3、款时,温连菊之子即被告温泉写了借条并签名,温连菊也在该借条上签字。  原定李明科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温连菊为了参加单位的高息集资,从原告处挪借5000元,后来,又将此笔借款挪作他用,2000年7月以来,原告因病急用钱,多次找被告要求还钱,温连菊都多次推托,2001年5月6日,再次找到温连菊时,由被告温泉书写,温连菊签名,出具借条一份。但被告仍一直未予归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5000元。  被告温连菊答辩:我与原告李明科是夫妻时,这5000元是他1993年2月25日他交给我的,我把这笔钱拿到我单位集资,由于1994年2月26日取出,用于原、

4、被告和原告母亲的生活费及儿子的学费。现钱已经花光。之所以给原告打借条,是为了让原告尽快离开我家,我儿子温泉打的借条,我按原告的要求在上面签了字,这5000不是借款。  被告温泉答辩:这5000元是我母亲与原告保持夫妻关系的时候,原告给我母亲的,2001年5月6日,原告到我家让我母亲还款,我担心我母亲犯病,为了让原告早点离开,情急之下,我给原告打了借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审判】  (一)一审情况

5、  诉讼中,原告称该5000元是其母亲交其保管的钱,并向法庭提交了其母亲的证言一份。证言显示,其母曾交给原告5000元让其暂时保管。但原告未能提交给温连菊的5000元系其母让其保管的证据。  被告温连菊称其于1994年2月26日将该款取出后已全部用于家庭消费,并向法庭提交了1997年12月至1999年9月期间温泉缴纳学费的五份收据,共计1500元,其上还有温连菊自己记录的此期间交纳的温泉其他学习费用674元。  双方各自对对方的证据不予认可。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明科在与被告温连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5000元交于温连菊用于单位集

6、资,因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没有约定,故该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后双方登记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原告催要该款,被告才出具借条。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该5000元是其母亲交由他保管的,未提出有力证据,对此不予采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综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7、》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与2001年7月3日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明科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案件宣判后,原告李明科不服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该款是其母交给我代其保管的,对此被上诉人是明知的,否则也不会出具借条。该借据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协议,是温连菊真实意识的表示,应形成借贷关系。  被上诉人辩称:该款是在李明科、温连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集资,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生活支出及教育费用,不是借贷关系。借据是在上诉人吵闹的情况下无奈所写。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称

8、该笔款项是其母交其代管的钱,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该款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单位集资,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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