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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傍与僭越:行政法上的平衡命题检省--基于《行政强制法》第1条展开的评析.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JOURNALOFTHEPARTYSCHO0LOFC.P.C.QINGDAOMUNICIPALCOMMITT匪N0.3,2O14依傍与僭越:行政法上的平衡命题检省基于《行政强制法》第1条展开的评析蔡晓门中敬(1.2.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摘要]新近制定出台的《行政强制法》,秉承了以往行政立法的传统和做法,既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保护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然而,将“目的价值平衡”作为行政法的立法目的,或者将“公私利益平衡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都会带来理论上的困惑和影响到法律的解释与适用。虽然在行政法实践中的
2、确存在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二元紧张关系”,而由此法制现实所导出的“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命题也具有宪法上的规范依据——宪法上的公私利益平衡原则,但它只是行政立法的一项原则。因为“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命题并不是一个恰当的行政法命题,而是一个宪法命题。[关键词]平衡论目的平衡公私利益平衡原则行政权[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642(2014)O3一()()8307一、引言目的价值。④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行政法室编著的权威读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强
3、制法解读》一书指出:“《行政强制法》立足于兼顾公制法》。至此,历时23年的《行政强制法》立法工作共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并明确了相应的多重立法目终于告一段落。该法既然已经按照民主参与的程序的”,“《行政强制法》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制定出台,也就具备了民主合法性的形式基础。因职责作为立法目的,兼顾保障和监督”。_1]而在制定出台以后,对它的关注就应更多地集中在按照一般法理论,将两种相对应的价值取向通实施层面,但解释和评价仍然是少不了的。为了方过目的条款予以明文规定,不仅会带来理论上的困便法律的实施,对一部法律中的某一或某些法律条惑,而且会影响到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尤其是,目的款进行解
4、释和评价,是非常必要的,既有助于厘清一解释在法律解释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果一部些基本理论问题,也有助于法律的实施。法律的立法目的不是单一的,那么在解释时就会遇任何一部法律都有立法目的,《行政强制法》自到“目的价值优先选择”的问题。而如果一部法律的然也不例外。①在总体上,该法秉承了以往行政立法目的条款规定了两相对应的目的价值的话,就将无的传统和做法,即将不同的甚或两相对应的目的价法确定何种目的价值应该优先适用,法律的合目的值同时规定于目的条款中。②在该法第1条中,出现性解释自然也就无法进行,或者说,根本无法在法律了“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与“监督行政机关适用层面进行合目的性解释。
5、所以,一个可能的解依法履行职责”以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与释是,《行政强制法》第1条并非只是规定了两相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两对对应的应的目的价值,而是将“两相对应目的价值的平衡”收稿日期:2014—05—16作者简介:蔡晓,青岛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门中敬,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83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JOURNALOFTHEPARTYSCHO0LOFC.P.C.QINGDAOMUNICIPALCOMMITTEENo.3,2014作为立法目的。(为阐释的方便起见,在以下的行文护行政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中,我
6、将这种目的条款简称为“目的平衡条款”)但是,从规范实证的视角来看,在罗豪才先生提如果在一部法律中出现这种情况的话,可将其出行政平衡论之前,我国的行政立法已经通过行政归因于“立法技术”,但如果在多部法律中都有这样法律的目的条款规定了“两相对应的目的价值”。如的目的条款的话,恐怕就不是“立法技术”这么简单1990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的事了。因而,如何对这类条款进行理论上的分析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探讨,就显得非常必要。而在最近一次的2011年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学年会上,姜明安教授首次对《行政强制法》行使行政职权
7、,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按照行政平衡的目的条款中的两对关系即“保障和监督关系”与理论以及前述解释,该条款已经包含了“维护”与“监“公私利益平衡关系”进行了分析和阐释,并将其解督”这样的“两相对应的”目的价值。如此一来,我国释为《行政强制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平衡原则。@在行政法律法规中出现的“两相对应的目的价值”可能我看来,该解释和说明见解独到,有将行政平衡论进并非源自“平衡论”,而应当给予另外的观察和分析。一步具体化为平衡原则的逻辑进路,涉及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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