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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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罗豪才宋功德北京大学法学院【摘要】传统行政法的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结构通常处于失衡状态。行政法的失衡严重地制约着行政法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全面实现,阻碍了行政法资源的最优配置以及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惟此,平衡论者主张现代行政法应是平衡法。本文认为,行政法的平衡是指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结构性均衡,它主要通过围绕着行政法制约与激励机制而构建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来实现,而这种制度体系的形成,必然要依赖于行政法主体的多方博弈。亦即,行政法的平衡是一种对策均衡。【关键词】平衡论范式转换结构性均衡博弈OntheBalanceandim

2、balanceofAdministrationalLaw【英文摘要】Inthetraditionaladministrativelaw.thestructureoftheadministrativepowerversustherightsoftheadministrativeisfrequentlyinastateofimbalance.Suchanimbalanceinadministrativelawseriouslyrestrainstheoverallrealizationofequityandefficiencyvaluetargetofa

3、dministrativelaw,setsdifficultiesintheoptimalallocationoftheadministrativelawresourcesandthemaximizationofsocialinterests.Inviewofthisthebalancetheoristsadvocatethattheadministrativelawshouldbecategorizedintothebalancelaw.Thispaperpointsoutthatthebalanceinadministrativelawisthe

4、structuralbalancebetweentheadministrativepowerandtherightsoftheadministrative.Itisrealizedthroughtheinherentlyharmoniousadministrativelawsystemwhichisbuiltaroundthechecking&encouragingmechanismoftheadministrativelaw.Andtherealizationofsuchasystemhavetorelyonthemulti—partygameof

5、theadministrators.引言究其根本而言,行政法的核心矛盾是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对这一矛盾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三种行政法基本理念:管理论认为行政法应是维护行政权、管理相对方的管理法;控权论认为行政法应是制约行政权、保护相对方权利的控权法;而平衡论则认为行政法应是既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又制约相对方滥用权利,既激励行政主体积极行政、又激励相对方积极参与行政的平衡法[1]。中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法失衡与平衡问题的普遍关注,肇始于十年前行政法平衡论的正式提出[2]。10年来,行政法学界给予平衡论的诸多完善建议[3]、理论商榷[4]、理论评述[5]

6、,显示出中国行政法学对于解释行政法失衡现象、解决行政法失衡问题的极大热情,这在客观上推动了平衡论的发展与完善,并引致中国行政法学更加冷静、更加理性地探讨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问题。平衡论者认为,由于传统行政法在权利(力)结构、行政法机制以及行政法制度结构三个层次上都是失衡的,因此,现代行政法要实现平衡,就必然要进行结构调整并形成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博弈方法,构建平衡的行政法机制与行政法制度结构,以实现行政法权利(力)格局的结构性均衡。由此可见,行政法学要研究行政法的平衡,关键在于探讨实现行政法权利(力)结构性均筏的对策。这就意味着要基于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转变

7、,建构并完善与市场经济及民主政治相适的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一、行政法权利结构失衡与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困惑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行政法学旨在运用一整套的概念、范畴去解释行政法世界。由于存在着价值判断与解读方法的区别,行政法学范式必然是多样的。在传统行政法学范式中,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不对等或者不平等,被视作行政法的固有现象,这种解释显然已经无法适应现代行政法制实践的需要,传统行政法学范式因此陷入困境之中。(一)行政法结构失衡类型在平衡论者看来,尽管在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法主体各自的法律地位相去甚远,行政法的失衡现象也因此千差万

8、别,但概而言之,行政法的失衡类型主要有两种:失衡类型一:行政权过于强大、相对方权利过于弱小。当行政法被定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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