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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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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XX)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麦兴添,男,19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良均8号。 诉讼代理人黄朝永,广东杏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伯流,男,1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东区3村。 诉讼代理人赵先祥,广东国强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麦兴添因与被上诉人罗伯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顺法民二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2、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麦兴添与罗伯流之间存在购销关系,由麦兴添向罗伯流赊购饲料等产品。麦兴添出具欠据确认至XX年8月29日尚欠罗伯流货款16297元,还款日期也确认为XX年8月29日。之后,麦兴添没有依约向罗伯流支付货款,现尚欠罗伯流货款16297元,经多次催收未果,罗伯流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麦兴添向罗伯流支付货款人民币162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要求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从XX年8月30日起计付至货款全部清还之日,暂计至XX年3月10日止,违约金为669949元),暂合计17199649元。2、本案诉讼费
3、用由麦兴添承担。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罗伯流与麦兴添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麦兴添立下欠罗伯流货款16297元的欠据中具体的欠款时间是何时。从该欠据上分析,麦兴添在欠款日期及还款时间中间写日期,故应认定麦兴添确认欠罗伯流货款的欠货款日期及还货款日期均是XX年8月29日,麦兴添认为是在XX年底或XX年初所写,还货款日期才是XX年8月29日。因麦兴添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确认麦兴添至XX年8月29日尚欠罗伯流货款16297元。麦兴添提供的付款依据均在XX年8月29日之前付款的,数
4、额亦与欠据上的数额不相符,故不能认定是用来支付争议的欠据中的货款。因此,麦兴添立下欠据后,没有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负向罗伯流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麦兴添在欠据中确认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而罗伯流要求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应予准许。罗伯流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麦兴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原审判决:麦兴添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罗伯流支付货款16297元及违约金(从XX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案件
5、受理费490元,财产保全费1380元,合计6330元,由麦兴添负担。 上诉人麦兴添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没有查清案件事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事实是:XX年间即XX年4月11日至XX年11月9日止,麦兴添共赊购罗伯流20批广顺牌饲料之后,麦兴添不再赊购,于是麦兴添就和罗伯流结算,20批货货款是16297元,因麦兴添无法一次付清,麦兴添就要求分期付款,最后商定还款时间为XX年8月29日止,于是罗伯流就拿出格式欠货款凭据,让麦兴添填上欠货款姓名、还款时间和欠款数额,然后罗伯流看过无写错就收执这张总欠款欠据,而将
6、20批货的欠据给回麦兴添。过后,麦兴添于XX年1月1日起至XX年8月29日止,按约定期间内分24次还款给罗伯流,总共还给罗伯流1620元。XX年8月29日之后,麦兴添经核对,已付给罗伯流1620元,尚欠47元,就同罗伯流讲明,剩余47元等到罗伯流将欠据给回麦兴添时,麦兴添就付清。但罗伯流一直不愿将欠据给回麦兴添,麦兴添也就留下47元未付。后到XX年1月23日,罗伯流就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麦兴添,罗伯流在XX年1月23日民事诉状称,麦兴添于1999年至XX年期间,先后向罗伯流赊购广顺牌鸡饲料,货款为16297元,要求法院判决麦兴添清偿。后经过开庭
7、质证,麦兴添提出总货款16297元,但麦兴添已支付1620元,尚欠47元。罗伯流于XX年2月27日自己觉得证据不足,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顺德区人民法院于XX年2月28日作出裁定,准许罗伯流撤回起诉。后于XX年3月11日,罗伯流又以同样的证据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本案事实经过。但原判决对本案事实没有查明,认定事实错误;第一,没有查明麦兴添与罗伯流之间到底赊购多少货,总货款多少,已付多少,尚欠多少。第二,没有正确认定XX年8月29日是还款期限,而不是欠货款时间。因此,原判决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就不可能正确地适用法律。二、原判决适用法律
8、错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现本案原判决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当然就不可能正确的适用法律。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表现在:首先,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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