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暨所属机关学校预算编制及执行补充规定草案.doc

教育部暨所属机关学校预算编制及执行补充规定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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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預算編製及執行補充規定修正規定一、為強化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與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單位)年度預算編製及提升預算執行績效,除依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外,特訂定本規定。二、各單位屬於總工程建造經費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重大新興公共工程計畫,應依行政院所定「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提出先期規劃構想及總工程建造經費概估,經本部核轉行政院審查通過後,提出約百分之三十規劃設計之必要圖說、總工程建造經費之概算及基本資料表,至遲於第一年度之預算籌

2、編先期會審會議開始三個月前(約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函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審議,並於行政院核定總經費及第一年之經費後,始得編列第一年工程預算。三、配合四年中程計畫預算制度之推動,各單位之新興計畫(不含另依本部所定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專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營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要點規定辦理之營建工程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各單位新興計畫可提報之額度基準如下:1.各單位可提報之四年中程額度,按最近一個年度預算扣除人事費、法律義務性支出、基本維持費、一次性及無繼續性支出後之淨額,分別按比例予以調整後,作為可提報額度。72.各單位經前目規定計算結果可提

3、報之額度,低於三千萬元者,由各該單位逕行配合每年度一般性需求概算會議審查時程提報。如確因特殊情形,有超出三千萬元以上之需求時,仍應依本規定辦理。3.各單位就未來四年擬辦理之各項新興計畫予以通盤檢討,在所規定之額度範圍內提報。4.各單位基於校園安全或政策特殊考量須辦理之計畫,並經專案簽報部長核定者,不受前目所定可提報中程額度之限制。(二)各單位增加中程額度三千萬元以上之新興計畫(計畫期程最多以四年為限,屬試辦計畫性質者之期程,最多以二年為限),應由主辦單位研提具體詳實計畫及辦理先期審查作業,並送本部會計處檢核通過,經部長主持之計畫總量管制會議審議通過後

4、列為核定待編列計畫,於編列次年度概(預)算時,依部長裁示之優先順序,以及視本部獲行政院匡列歲出概(預)算額度情形據以編列概(預)算。(三)前款所定之計畫總量管制會議核定之待編列計畫總額達一百億元時,除屬部長、次長指示應納入之特別急需計畫者外,暫緩受理新增計畫之申請。(四)經核定列為待編列之新興計畫,有須報行政院核定者,應於編列下一年度預算之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獲行政院核定,始得編列第一年概算。7(五)各單位於提報新興計畫時,並應對原(舊)有計畫是否必須持續辦理或可否縮減規模一併進行檢討及評估,儘量騰出額度支援新興計畫需求。已奉核定編入預算之新興計畫,自

5、第二年起,各單位應就所訂績效衡量指標之達成情形進行檢核及據以調整原預估經費需求,送本部會計處彙提總量管制會議核列下一年度額度。一、各單位應於每年一月至三月間籌劃下一年度施政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之編製作業,並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本零基預算精神,全面檢討現行各項計畫與預算執行成效,刪除以往辦理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非必要之支出,以騰出額度容納配合行政院及本部施政重點所急需或其他新增支出。(二)屬增加中程額度三千萬元以上之新興計畫,經核定列入待編列計畫,並奉部長、次長裁示須優先編列者,始得據以列入概(預)算。(三)對前一年度預算執行結果賸餘金額較大或賸餘

6、比率較高之計畫,切實加以檢討調整或刪除。(四)詳加檢討年度預算中須移列本部其他司處或中部辦公室編列之計畫經費,提前洽商須調整之項目及金額,避免於年度進行中再因執行單位變動而要求修改歲出分配預算。二、7本部會計處就行政院所匡列之本部主管下一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參考各單位必須支應之法律義務支出、基本運作需求、行政院與本部施政重點需求、以往年度賸餘及保留情形等,於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報部長或次長主持歲出概算額度分配會議,依會議決議匡定各單位之歲出概算額度,由各單位予以檢討調整原擬之歲出概算,並於四月十日前將歲出概算相關表件送本部會計處彙辦。一、每年五月至八月間各

7、單位應依奉核列之概算擬訂細部執行計畫與編製歲入歲出預算案,並應依會計處於七月二十五日前所通知之歲入歲出預算案額度予以檢討調整後,於八月十日日前完成預算案相關表件送會計處彙辦。其中所編列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區分為應透列地方政府預算及可代收代付部分,並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應透列地方政府預算部分:本部各司處應於八月十日前提供年度補助計畫之各項子計畫,並劃分經常門、資本門及分配補助各地方政府之金額,送會計處彙辦,由會計處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函知各地方政府配合編列其下一年度預算案。(二)7可代收代付部分:本部各

8、司處就符合可代收代付條件之計畫,包括:1.須於年度進行中,依評比結果再予分配,非屬普及式之補助款;2.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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