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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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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单强制执行大数据报告法商论财富小佳说近年来的法院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负有合法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但存在现金价值的保单的情况,此时法院能否执行其保单现金价值?本分析报告通过对保单强制执行的当前现状、地域分布、裁判意见等进行分析并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目录前言一、样本基本信息二、人身险保单强制执行(一)被执行人为投保人(二)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三)被执行人为受益人三、财产险保单强制执行四、法院裁判意见一览表五、保险公司的风险及其应对六、结语前言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类型的多样化,保险在承担社会保障功能
2、的同时,还被作为投资理财工具广泛使用。近年来的法院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负有合法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但存在现金价值的保单的情况,此时债权人请求法院解除保险合同或者直接执行保单现金价值是否合法?法院在收到上述请求时,是否会要求保险人执行,保险人是否应当执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对保单的强制执行作明确规定,实践中保险公司与法院之间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解除保险合同、扣划保单现金价值等发生分歧。因此,有必要就前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本分析报告通过中国裁判文书、无讼案例等网站收集裁判文书,对保单强制执
3、行的当前现状、地域分布、裁判意见等进行分析并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同时结合可视化图表,给予读者直观简洁的感受,为您处理类似纠纷提供可参考的数据。样本基本信息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期限:2008年至2016年8月1日(以案件审结的时间计算)法院:全国各级法院限定案件类型:执行类案件检索关键词:执行、保险、保单案例收集截止日期:2016年8月1日数量:采样755件其中裁判观点整理:136件人身险保单强制执行研究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需分别讨论谁名下的债务、谁名下的保单。因此,我们从债务人(被执行人)分别为
4、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三方面进行研究,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为普遍情况,亦是本报告的重点。(注:为方便论述,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是同一人)01被执行人为投保人1、案件数量年份分布(点击图片可以查看大图)根据案件数量年份分布图数据可知,2011-2013年此类纠纷数量很少,2011年4件、2012年2件、2013年4件。2014—2016年此类案件激增,2014年31件,2015年61件,2016年至今30件。从数据看出近三年人身险保单执行案件大幅度提升。2、人身险保单强制执
5、行裁判文书全国地区分布(点击图片可以查看大图)(点击图片可以查看大图)根据全国各地离婚保险分割裁判文书分布数据,山东省以占比31.60%位居榜首,其次四位依次为:浙江省占比19.10%、安徽省占比11.00%、河南省占比7.40%、江苏省占比7.40%。其余省份占比较少。3、法院裁判意见(1)人身险保单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形及理由A可以强制执行情形1.投保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后负债,投保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代
6、替被执行人对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典型案例】(2015)鲁执复字第107号、(2016)鲁执复119号情形2.被执行人为了规避强制执行而购买人寿保险的,保险合同可被解除,解保后保单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典型案例】(2014)浙金执复字第1号、(2014)金婺执异字第3号情形3.在刑事案件侦查或审理过程中,投保人用赃款购买人寿保险,且保险公司明知保费为赃款而恶意承保的,人寿保险将依法强制解除,购买人寿保险的保费将面临上缴国库或返还【典型案例】(2014)洪刑执异字第107-32号情形4.在法院强制执行
7、过程中,被执行人将保险合同向法院提供担保,解除合同退保后或将合同担保给法院后,法院对保单现金价值有权予以执行【典型案例】(2015)济执复字第47号上述四种情形在收集案例中的数量如下:(点击图片可以查看大图)根据图表可知,司法实践中情形1占据多数,在收集的136件案例中,共有115件。其次是情形4,有7件、情形2、3,各有2件。B裁判理由司法实践中的上述4种执行情形中,法院所持的理由如下:一、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投资性权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8、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二、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是确定的,这就意味着保险人在合同解除时支付给投保人的金钱是确定的。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享有的一种确定的投资性权益,归属于投保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对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做了严格限制,究其立法本意应是避免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从而保护投保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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