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破产法草案的一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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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破产法草案的一点思考1986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企业破产法,1991年全国人大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又制定了〃金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对法人企业的破产作了程序性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我国企业破产问题出现了诸多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情况。1994年起我国便开始起草新的企业破产法,经过10年多的修订,新的破产法草案终于进入人大审议阶段。新的破产法草案在许多方面都有了很大改动。其屮对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作了重大变更,将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

2、偿金等其他费用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所有债权,包插有担保的债权。笔者认为,Z所以会出现这种规定,主要是由于多种原因近期社会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越趋普遍,〃欠薪〃已成为一种社会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也出台了多种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于破产企业屮〃欠薪〃问题常常由于企业无力清偿而得不到妥善解决,从而使得职工在企业破产过程屮受到严重的经济和情感伤害。新破产法草案止是从这一点出发作出了如此规定,以图在企业的最后时刻保护职工权益,使其受企业破产的影响降到最低点。勿容置疑,这样规定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职工的利益,但

3、这种保护是建立在对其他合法权益损害及社会基本原则的伤害基础上的,最终将得不偿失。一、担保债权与劳动债权的分析劳动债权是指雇员基于劳动关系而对雇主亨有的各项请求权的总和。对劳动债权的内涵我国现行破产法、劳动法均未作详细规定,而新破产法草案屮对此作了列举性规定,劳动债权是指金业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半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担保债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FI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定限物权。由于担保债权是物权的一种,故其具有物权的特性。根据民法理论,担保债权与其他债权相冲突

4、时,担保债权具有对抗世间一切人的权利,担保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债权人有将担保物处置后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且这种优先权及于担保标的物的全部。破产法虽属于民商法屮的特别法,可以在某些方面规定不同于一般法,法律实务屮也要优先适用这些规定,但这些例外情形也不能违反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否则会使理论和实践出现不应有的混乱。二、劳动债权优先于扌口保债权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易造成交易的不安全。一直以来,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都不够完善,企业之间诚信度不够,常会出现由于难以确定企业基本状况导致经济交往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这种不能互信

5、的状态势必会限制金业Z间正常的经济活动。血担保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交易在互信的基础上安全、稳妥进行,从而促进企业之间经济交往。可是如果法律规定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担保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扌

6、【,扌J1保也就难以产生提高企业诚信度的作用。企业一旦失去了互信的平台,一切交往乂回到不能互信的原始起点。而此吋继续交易债权人则可能需要承担债务人企业破产的风险,这种风险又不易被债权人察觉。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风险最小化,他们半然会不再信任效益较差、规模较小的企业,这些企业如要继续生存下去需付出更大的经营成本,有时会丧失许多经

7、营机会。三、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会造成新的〃执行难〃问题。法院在金钱执行不能的情况下会当然的处理抵押财产,血这些财产往往是一个企业屮价值较大的不动产。在现在的法律条件下,虽然阻挠执行的情况吋有发生,但只要向相关人员清楚的告知法律规定,其就会失去继续阻挠的勇气和信心。但如果法律规定劳动债权在破产时优先于担保债权,企业破产前的其他债务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面临法院执行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1、职工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会想尽一切办法阻止企业破产前减少企业财产的行为,即使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也会采取各种方式保证足够

8、他们利益的财产,这样反而可能使矛盾扩大化,滋生新的不安定因素。2、企业所在地的政府为了解决企业破产后安置职工的难题,在企业破产前可能也会想方设法干扰法院执行企业所欠的其他债务,甚至动用行政手段。3、法院一直承担着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的义务,在地方保护主义未完全杜绝的情况下,迫于种种圧力,外地当事人催要欠款时,为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法院可能会采取合理规避法律的行为使执行阶段延长至债务人破产阶段。这一切行为都基于一个共同冃的: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拖至企业破产阶段。这些执行案件延至债务人企业破产破产阶段后,因为劳动债权优于

9、扌口保债权,只要破产企业存在财产,职工的利益就可能得到保全。最终会形成为了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而可能导致更多企业利益受损甚至破产的局面。综上,笔者认为,普通职工在社会屮大量存在,也是社会处于弱势的一个群体,职工的利益必须要保护,但保护方法有多种,如可以在企业经营过程屮加大对企业劳动制度的检查力度,确保企业在存续期间不拖欠职工工资及保险费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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