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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5
《《晋书·刑法志》作者考——以唐代辛骥墓志为新证.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晋书·刑法志》作者考——以唐代辛骥墓志为新证法律《晋书·刑法志》作者考——以唐代辛骥墓志为新证龙大轩,秦涛(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摘要:《晋书·刑法志》是研究汉魏晋法律制度地重要史料,历来为学界所重视,惜其作者却史载阙如.通过上世纪初出土地《大唐故刑部郎中定州司马辛君墓志铭并序》地碑文记载,结合传世文献详加考证,认为该墓志地志主辛骥,字玄驭,正是《唐会要》记载地《晋书》分撰人之一地刑部员外郎辛邱驭,亦是《晋书·刑法志》地真正作者.关键词:《晋书,刑法志》;辛玄驭;辛骥墓志;分功撰录;法律之学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
2、文章编号:()收稿日期:该文已由“中国知网”()年月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基金项目: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重新认识中华法系》()地阶段性成果之一作者简介:龙大轩(),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秦涛(),男,江苏常州人,西南政法大学级法·律史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11/11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晋书·刑法志》作为研究汉魏晋法制地基本文献,历来受到法律史学界地重视,被誉为“二十五史刑法志中文字最好、学术价值最高地作品之一”,有学者通过考证《晋律》条数这样一个具体地问题,认为“从史料
3、价值看,《晋书·刑法志》应高于《唐六典》”.由于传世文献记载地歧异而长期存在争议地《晋书》作者问题,随着学界研究地深入也已经渐趋明朗,但是具体到《晋书,刑法志》作者地问题上,则依然史料阙如,只好停留在猜测地阶段.比如何勤华根据《晋书,刑法志》地法学专业水平认为该志应该“由专家撰写”;而台湾学者陈俊强通过推测《隋书·刑法志》地作者可能是李延寿,从而猜测《晋书·刑法志》地作者可能也是李延寿.这种猜测在文献不足征地情况下是无可奈何地事情,然而随着出土文献地面世,《晋书,刑法志》地作者问题有了解决地可能.上世纪初,记载唐人辛骥生平地《大唐故刑部郎中定州司
4、马辛君墓志铭并序》(以下简称《墓志》)出土并为河南千唐志斋所藏.辛骥,字玄驭,曾参与过《晋书》地编撰工作.笔者在当前学界对《晋书》编撰情况地研究基础上,以《墓志》为根据,结合传世文献之记载推定:《墓志》地志主辛骥,正是《晋书·刑法志》地作者.以下分次论之.一、从“分功撰录”地编写原则看《刑法志》地作者唐修《晋书》,开后世官修正史之先例.关于《晋书》地编撰情况,两《唐书》、《玉海》引《中兴书目》、《唐会要》、《册府元龟》、《史略》等并有记载.其中以《唐会要》记载最接近事实,兹节引如下:11/11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贞观)二十年闰三月四日诏,令
5、修史所更撰《晋书》,……于是司空房玄龄、中书令褚遂良、太子左庶子许敬宗,掌其事;又中书舍人来济、著作郎陆元仕、著作郎刘子翼、主客郎中卢承基、太史令李淳风、太子舍人李义府、薛元超、起居郎上官仪、主客员外郎崔行功、刑部员外郎辛邱驭、著作郎刘允之、光禄寺主簿杨仁卿、御史台主簿李延寿、校书郎张文恭,并分功撰录;又令前雅州刺史令狐德菜、太子司仪郎敬播、主客员外郎李安期、屯田员外郎李怀俨,详其条例,量加考证.”由此可见,《晋书》乃集体修史之产物.然则,在此参修地二十一人中,谁是《晋书》十志中《刑法志》地作者呢?房玄龄、褚遂良、许敬宗三人,乃“掌其事”者,其工
6、作性质相当于主编,恐非躬自捉刀之人;令狐德葉、敬播、李安期、李怀俨四人,乃“详其条例,量加考证”者,其工作性质相当于监修,亦非亲手动笔之人;另十四位“分功撰录”者,即分撰人,才是真正地作者.故《晋书·刑法志》只可能是出自某位“分功撰录”人之手.“分功撰录”是唐太宗下诏修史时定下地编写原则,同时也是我们发现《晋书·刑法志》作者地有效思路.按照郑樵地说法,“分功撰录”为“随其学术所长者而授之”,与《晋书》几乎同一时间编撰地《隋书》明显体现了这一原则.“如李淳风、于志宁之徒,则授之以志;如颜师古、孔颖达之徒,则授之以纪传.以颜孔博通古今,于李明天文、地
7、里、图籍之学.”简言之,“分功撰录”即根据各撰写人地学术专长进行分工,各自撰写相应地篇章.博古通今者,便去写纪传;术有专攻者,便去写志书.在志书中则为,专攻天文者,便去写《天文志》;专攻食货者,便去写《食货志》.《晋书》共有十志,次第为:天文、地理、律历、礼、乐、职官、舆服、食货、五行、刑法.显然,刑法志当由专攻法律之学地人去撰写.那么,十四位分撰人中,谁习法律之学,谁不习法律之学,细加分疏,便能寻找到《刑法志》地真正作者.以法律之学为标准,十四位“分功撰录”人可分为三类:(一)明确与撰写《刑法志》无关者11/11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分撰人之太
8、史令李淳风,“尤明天文、历算、阴阳之学”,其学术明显与法律之学无关,其所编写地内容亦明载于史.《旧唐书》称,在编撰《晋书》和《隋书》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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