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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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办旱〔2006〕18号                                                                                    关于印发《干旱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各流域机构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加强对抗旱工作的指导,统一干旱评估方法,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干旱评估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将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二OO六

2、年四月五日25干旱评估标准(试行)目录1总则32术语33农业干旱评估分区43.1一级分区43.2二级分区44农业旱情评估54.1农业旱情等级划分54.2农业旱情评估54.3农业旱情评估步骤64.4农业旱情评估方法与分级74.5区域综合旱情评估及旱情等级划分105牧业旱情评估115.1牧业旱情评估116农业旱灾评估116.1农业旱灾等级划分116.2农业旱灾等级评估126.3农业旱灾直接经济损失评估12257城市干旱等级147.1城市干旱指标147.2城市干旱等级158城市干旱预警158.1预警指标158.2预警等级16附录A:干旱评

3、估标准用词说明....................................................17附录B:干旱评估标准条文说明....................................................20251总则1.0.1为加强对抗旱工作的指导,统一干旱评估方法,规范干旱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包括农业旱情旱灾评估和城市干旱等级及预警两部分。生态干旱评估因条件不成熟,暂未列入本标准。农业旱情旱灾评估主要适用于因干旱引发的种植业、牧业受旱、受灾程度的评估。城市干旱

4、等级及预警主要适用于因供水不足导致城市干旱而进行的干旱等级划分和干旱预警评估1.0.3在干旱评估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2术语2.0.1干旱因供水量不足,导致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遭受影响,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自然现象。从形式上可分为农业干旱、城市干旱和生态干旱。2.0.2农业干旱因水量不足,不能满足农作物及牧草正常生长需求而发生的水分短缺现象。2.0.3城市干旱城市干旱是指城市因遇特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造成25供水水源不足,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的现象。2.0.4旱情干

5、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受旱程度和发展趋势等。2.0.5旱灾干旱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经济、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3农业干旱评估分区3.1一级分区3.1.1根据气候类型和地理位置,将全国划分为六个一级区。3.2二级分区3.2.1根据灌溉状况和农牧业特点,在一级区内划定三种农业区:1.灌溉农业区:指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的农业种植区(包括水田和水浇地);2.雨养农业区:指没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的农业种植区;3.草原牧业区:指以草原畜牧业为主的区域。3.2.2按照上述分区方法,全国划分为6个一级区、16个二

6、级区。见表3.2.2。25表3.2.2全国农业旱情与旱灾评估分区及编码一级区二级区编码东北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及内蒙古东部灌溉农业区I-1雨养农业区I-2草原牧业区I-3西北区包括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及内蒙古的中西部灌溉农业区II-1雨养农业区II-2草原牧业区II-3黄淮海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以及江苏和安徽的淮河以北地区灌溉农业区III-1雨养农业区III-2草原牧业区III-3长江中下游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上海以及江苏和安徽的淮河以南地区灌溉农业区IV-1雨养农业区IV-2西南区包括四川

7、、重庆、云南、贵州、西藏灌溉农业区V-1雨养农业区V-2草原牧业区V-3华南区包括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灌溉农业区VI-1雨养农业区VI-24农业旱情评估4.1农业旱情等级划分4.1.1根据干旱缺水程度,将农业旱情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4.2农业旱情评估4.2.1农业旱情评估包括基本旱情评估和区域综合旱情评估两部分:1.基本旱情评估用于作物受旱和播种期耕地缺墒(水)情况的确定。2.区域综合旱情评估25用于县级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受旱程度的判别。4.2.2基本旱情评估方法有:土壤墒情法、降水量距平

8、法、连续无雨日数法、缺水率法、断水天数法等。见表4.2.1。4.2.3区域综合旱情评估方法采用受旱面积比率法。见表4.2.1。表4.2.1农业旱情评估适用方法表基本旱情评估区域综合旱情评估二级分区类型雨养农业区灌溉农业区草原牧区受旱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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