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产物个人旅行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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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保密措施及資訊公開說明:對於您的個人資料,我們有嚴格的保密措施,以維護您的隱私權,有關本公司保密措施詳細內容及資訊公開說明,歡迎利用網際網路至本公司網站www.518fb.com查詢。免費申訴電話:0800-009888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富邦產物個人旅行綜合保險【主要給付項目:個人賠償責任、行李交通票證及旅行文件損失、緊急救援費用、

2、旅程取消費用、旅程縮短費用、海外汽車第三人責任、行程延誤費用、行李延誤費用、劫持事故慰問金、死亡殘廢及醫療】商品文號:91.04.29台財保字第0910750421號函核准,依95.08.10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號函修訂,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第一章共同條款第一條名詞定義本保險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中華民國境內: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二、中華民國境外: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三、金銀珠寶:指珍珠、翡翠、玉石、鑽石、珠寶、黃金、白銀

3、、白金,及前述物品之製品或鐘錶。四、旅行文件:指護照、簽證、臺胞證或其他用作出入國境或通行之文件。五、交通票證:指機票、船票、火車票或其他交通工具之票證。六、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七、突發疾病:指因突發且急性,須即時住院治療始能避免損及身體健康之疾病;但不包括懷孕、生產、早產及流產。八、住居所:住所者,指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居所者,指繼續居住之處所。前項住所及居所之設定,依民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及相關法令定之。九、法定繼承人:指民法第一一三八條之「遺產繼承人」,其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依

4、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定之。十、租借汽車:指被保險人向他人租賃或借用之汽車,但被保險人親屬或其所屬公司所有之汽車,不在此限。第二條承保項目本保險契約係由下述九項主險及二項附加險所構成,被保險人得任擇一項或多項主險併同附加險向本公司投保:一、主險:1.個人賠償責任保險2.行李交通票證及旅行文件損失保險3.緊急救援費用保險4.旅程取消費用保險5.旅程縮短費用保險6.海外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7.行程延誤費用保險8.行李延誤費用保險9.劫持事故慰問金保險20二、附加險:1.旅行平安保險2.傷害醫療費用附加條款第三條保險契約之構成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條款、批註及與

5、本保險契約附著之要保書,及其他約定書均係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份。本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第四條告知義務要保人於訂定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事項,因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能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第五條保險費之交付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後,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保險

6、費。交付保險費時應以本公司所掣發之收據為憑。第六條契約之變更與通知有關本保險契約之通知事項,除另有特別約定外,被保險人應以書面為之。本保險單所記載事項遇有變更時,被保險人應於事前通知本公司。上述變更,需經本公司簽批同意後始生效力。第七條保險期間本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間,以保險單上所載時日為準;前述時日以中原標準時間為準。保險期間為一年者,於被保險人從事中華民國境外活動時即自動生效(次數不限),且承保期間自被保險人經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出境證照查驗後,至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入境證照查驗為止之期間,最高以四十五日為限。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

7、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本保險期間內,因故遲延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保險期間自動延長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分時為止,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飛機,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契約如屆終止,保險期間自動延長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第八條共同不保事項因下列原因所致之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一、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恐怖活動、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二、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三、要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者。2

8、0四、地震、火山爆發或由此二者所引起之海嘯。五、任何以獲得醫療為目的之旅行。第九條準據法與管轄法院本保險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悉依照中華民國保險法及有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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