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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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体顶端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2006年1月25日)深劳社〔2006〕1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目   次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行政机关及主要职责  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  6  民办职业培训班的设立  7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  8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9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民

2、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  10 其他规定  11 附件引   言  为加强并规范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下称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以确保提高深圳市开展民办职业培训的质量,促进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0的要求进行制订。  本规范由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并起草。  本规范由深圳市质量保证中心提供咨询和技术保障。  本规范由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马阳、陈叔诚、张增英。 

3、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起草日期:2003年4月。  发布日期:2006年1月1日,生效日期:2006年2月1日。  1 范围  本规范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和公民个人规定了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a)需要证实具有能力承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和运作。  b)通过本规范的实施,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和运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的满意度。  c)通过本规范的实施,确保行政许可机关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举办者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满意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4、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6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2.7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2.8 《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粤教发〔2003〕100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5、 本规范所表述的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民办职业培训活动行政许可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2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训练机构)是指以职业标准、职业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培养、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为主要目标的职业教育组织。  3.3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机构。  3.4 民办职业培训班是指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许可区域,以单个班级为组织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3.5 职业标准是指在职业分类基础上,对某一职业所需的能力水平所作的规定,是从业资格的主要依据。职业标准包括

6、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职业环境与条件、教育水平和职业道德等要求。  3.6 职业培训层次是指根据职业(工种)的技能级别(又称职业资格等级)所划分的培训层级。职业培训层次分为岗位培训、初级培训、中级培训、高级培训、技师培训、高级技师培训。  3.7 管理规范包含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设置标准、资质评估标准、行政许可程序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准则等。  4 行政机关及主要职责  4.1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申请人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开展职业培训活动的申请实施行政许可,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履行指导、服务、监管等职责。  4.2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开展面向社会招生的职业培训活动、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高级(含技师、高级技师)职业培训项目的行政许可;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区属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在本区域开展面向社会招生的职业培训活动、申办中级及以下层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已取得B级以上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增设高级(含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的行政许可。龙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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