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中的法律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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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调解中的法律法规适用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下午好。今天,我在这里为大家讲解一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知识。在座的各位应该说都是搞民调工作很长时间了,在这,我想先问大家一个问题,“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是依据什么去进行调解?”大家可能有的认为是法律,但这个答案不全面。我在这说一个最通俗的答案,那就是“理”。谁有理,我们就应该支持谁。我们在这说的这个理,就包含很多意思了。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也包括道德风俗。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

2、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今天我在这,主要和大家探讨一下民调工作中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我们民调主任受理民事纠纷,主要是村民或者居民之间出现矛盾了,来村委会、居委会来找大家。在这,我建议大家,有人来找你调解纠纷的时候,不要立即就找到双方当事人,开始调解。而是要先搞清楚纠纷的性质,问清楚双方有没有起诉或者到其它机关反映问题。为什么做这些呢?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管辖权的问题。也就是说,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没有权力去管的问题。这里就要提到一个规定了,也就是我们上面刚刚说过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3、其中的第2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我在这举几个例子来向大家具体说明。比如夫妻两人打架,调委会只能调解和好,不能调解确认解除婚姻关系。因为确认离婚必须由民政局或者法院这种专门机关管辖。比如确认收养关系是否有效,确认谁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这些都是法律法规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因此,调委会不能调解。法院、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纠纷,也不能再由调委会调解。另外呢,因为大家

4、都是来自基层的调解干部,我在这特别向大家提出一点。我不知道大家遇没遇到过,对有些纠纷,村民向镇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了。但可能因为交办的时间比较长,他又找调委会调解。对这样的纠纷,我们调委会也是不再受理调解。好,说完调委会的管辖权问题。接下来,我想利用几个具有典型性的纠纷事例,与大家一起分析一下,在调解中要经常用到哪些法律法规。案例1村民李某生有一子一女。现子女均结婚成家。李某随儿子居住。后李某儿子因车祸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于是李某希望能跟女儿住在一起,并由女儿负担绝大部分赡养费。但女儿不同意。因此李某与女儿发生纠纷。

5、这样的纠纷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遇到过。大家也肯定知道谁有理,谁没理。在我们农村的风俗习惯来讲,一般都是儿子主要负责父母的生老病死,出嫁的女儿只要常回家看望父母就算尽到义务了。但在法律上讲,无论儿子女儿,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我们在调解中就应该支持李某的主张,教育引导女儿主动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刚才这个案例比较简单,我再跟大家说一个比较复杂的案例。李某中年丧偶,后又与王某结婚。王某结婚时带有一个儿子,这个孩子已经19岁了,也有一份稳定工作。之后,

6、李某王某与王某之子一起生活多年。在王某已经去世,李某因赡养问题与王某之子发生纠纷。在这起纠纷中,从法律上来分析,主要是一个问题。那就是王某之子作为继子,是否有义务赡养李某这个继父。在我们一般人看来,王某之子与继父李某一同生活多年,应该有一定的亲情,王某之子应该赡养李某。但在《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继子女是否有义务赡养继父母,关键在于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在这起纠纷中,虽然王某之子与李某一同生活多年,但李某并未对王某之子

7、进行抚养教育,因此王某之子在法律上并无义务对李某进行赡养。但我们在调解中可以运用道德、民俗等等来教育引导王某之子对李某进行赡养。说完《婚姻法》的案例,我再向大家列举一个常见的涉及到《继承法》的纠纷事例。案例1张某有1个儿子1个女儿。均已经结婚。女儿结婚7年后因病去世。女婿也一直未再娶,一直与岳父张某共同居住。照顾张某的饮食起居。后张某也去世。大儿子与女婿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了纠纷。在这起纠纷中,关键问题在于女婿是否有继承岳父遗产的权利。在我们农村的传统观念里,一般认为女婿是外家人,不能继承遗产。但是我国《继承法》第12条明确规定

8、: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从这条法律我们可以知道,尽了赡养义务的女婿是有继承权的。通过以上几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民间的传统习俗、道德,有时候与我们国家的法律并不一致。这就要求我们在座的各位在平时的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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