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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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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诉讼时效名称问题之检讨 一、关于诉讼时效的名称存在的问题 自《民法通则》颁行以来,"诉讼时效"这个名称对于律师和法官等法律人是耳熟能详、心领神会的称谓。所谓的"时效"其内涵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时效制度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消灭时效,二是取得时效。因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按通说将诉讼时效等同于消灭时效,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按同等意旨执行的。但细检一下诉讼时效这个名称不甚合理,至少存在以下几点错误: 第一,"诉讼"的概念既包括程序也包括实体内容,与消灭实效的旨意不和。按《法学词典》解释,诉讼系指司法机关以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案件所进行的活动,他包括
2、起诉、审判、执行等活动。古罗马法诠释为:诉讼只不过是通过审判要求获得自己应得物的权利。这两者表述虽不尽一致,但意思无大的差异,审判活动当然包括起诉、应诉、审理、判决、执行等一系列程序和实体问题。 将"诉讼"和"时效"嫁接到一些存在程序和实体不分的逻辑矛盾。前者涵摄程序和实体,后者仅指实体问题(请求权问题),不包括程序方面的限制,消灭时效是指经过一定法定期间,即使当事人丧失了请求的胜诉权,但并未丧失起诉的权利。但称诉讼时效,给人的印象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限制问题,这就属于程序问题了。如采用大陆法系消灭时效的概念,就不会产生上述理解上的歧义。也不会出现注释法学家在诠释消灭时效时加括号(诉讼时
3、效)的辞费,更不会出现名称使用不统一的混乱。事实上,在古罗马时期时效制度原本就是程序法的内容,因此引起歧义也并不意外。8关于诉讼时效名称问题之检讨 一、关于诉讼时效的名称存在的问题 自《民法通则》颁行以来,"诉讼时效"这个名称对于律师和法官等法律人是耳熟能详、心领神会的称谓。所谓的"时效"其内涵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时效制度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消灭时效,二是取得时效。因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按通说将诉讼时效等同于消灭时效,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按同等意旨执行的。但细检一下诉讼时效这个名称不甚合理,至少存在以下几点错误: 第一,"诉讼"的概念既包括
4、程序也包括实体内容,与消灭实效的旨意不和。按《法学词典》解释,诉讼系指司法机关以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案件所进行的活动,他包括起诉、审判、执行等活动。古罗马法诠释为:诉讼只不过是通过审判要求获得自己应得物的权利。这两者表述虽不尽一致,但意思无大的差异,审判活动当然包括起诉、应诉、审理、判决、执行等一系列程序和实体问题。 将"诉讼"和"时效"嫁接到一些存在程序和实体不分的逻辑矛盾。前者涵摄程序和实体,后者仅指实体问题(请求权问题),不包括程序方面的限制,消灭时效是指经过一定法定期间,即使当事人丧失了请求的胜诉权,但并未丧失起诉的权利。但称诉讼时效,给人的印象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限制问题,这就属于
5、程序问题了。如采用大陆法系消灭时效的概念,就不会产生上述理解上的歧义。也不会出现注释法学家在诠释消灭时效时加括号(诉讼时效)的辞费,更不会出现名称使用不统一的混乱。事实上,在古罗马时期时效制度原本就是程序法的内容,因此引起歧义也并不意外。8 第二,诉讼时效在概念的外延上失之过窄。诉讼时效,仅指诉讼活动期间对权利的限制。但不能涵摄仲裁时效(通说也用诉讼时效)、调解、向债务人催款通知、达成新的协议、公告等也引起时效中断的效力。虽然,上述民事行为均没有诉讼的内容,故将其称诉讼时效与前列内容不合,因不是诉讼的内容,怎麽能产生诉讼上的法律效果呢? 第三,将消灭时效称诉讼时效,出现了不能自圆其说的
6、逻辑矛盾。我国的诉讼时效称谓是照搬《苏俄民法典》而来的,现行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还是沿袭前《苏俄民法典》的称谓。如该法典第195条:"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被侵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期限。第196条:诉讼时效的一般期限为3年。"很显然,这个概念再清楚不过的界定诉讼时效系指"提起诉讼的期限,"这与我国的诉讼时效解释通说显然不合。但矛盾的是该法典一方面称起诉的期限,而在199条却规定:1、关于维护被侵犯权利的请求,不论诉讼时效是否届满,法院均应受理;2、法院仅根据争议一方当事人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提出的申请适用诉讼时效,这里的逻辑矛盾是显然的,前者指"起诉的时间,"后者是指超过起
7、诉时间仍可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名称为"诉讼时效。"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间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解释上也称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也应受理,只是对其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即没有胜诉权,亦即请求权消灭。这个逻辑矛盾也是显而易见的。立法者的本意系指"消灭"时效,但却冠以"诉讼"时效的名词。逻辑上的不严谨还在于大陆法系均将时效制度分为消灭时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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