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非破产清算义务主体制度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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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非破产清算义务主体制度的思考韩启梅一、非破产清算义务主体的界定“非破产清算义务主体”的概念产生于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领域这个特殊语境,在理论界,这个概念常常被简化为“清算义务主体”或“清算主体”。限于规范性文件和理论界的共时性,也鉴于表述的简洁性,本文以下使用“清算义务主体"这一概念。二、清算义务主体的适格条件与身份确定(一)适格条件1.清算义务主体应当是有权决定公司解散的主体清算是基于解散而必然产生的后果,显然亦应由做出公司解散决议的主体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由其他主体担任清算义务主体,则会出现清算义

2、务主体对公司解散事由不能及时知情的情形,这也容易导致公司解散后无人清算的局面。2.清算义务主体应为独立法律责任主体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无责任的义务不能称Z为义务,充其量是一种警示或要求。因此,担任清算义务主体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否则,该清算义务主体的设立没有任何意义。(二)股东和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主体的可行性分析对于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确定,我国理论界主要围绕着应当由董事还是股东担任清算义务主体展开一系列的讨论。笔者认为,应当由公司股东还是董事担任清算义务主体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

3、据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国情区分不同情形来确定。1.股东为清算义务主体的适格性公司的成立、存续、终II••始终与股东的意志及行为密切相关,因此当公司因解散事由的出现而不能继续存续时,应当由股东负责启动清算稈序。笔者认为,股东应当作为清算义务主体,理由如下:(1)基于股东实际控制公司的事实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下同)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及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组的成立当然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理应由公司

4、权力机构作出。因此,从对公司实际控制的角度来讲,让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主体是合理的。(2)基于股东权利义务一致的要求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主要在于为6己创造一个营利的载体,因此可以说公司系因股东Z利而设,从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角度分析,公司只是股东实现其经济目的的工具而己,股东是公司的出资者和最大的受益人。(3)基于清算屮公司的特殊性质根据公司法的一般原理,公司一旦设立便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即便岀现解散事由,该公司在性质上也还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貝是其行为受到限制,即只能进行与清算有关的事务,而不能再继续从事LI常

5、经营活动。因此,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由公司Z外的主体即股东来负责启动公司的清算程序,不仅不会侵害股东的权利,反而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公司债权人、员工等的合法权益、实现清算活动的效率耍求。(4)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公司法》的一般原理,公司应当是先解散后清算,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尚未解散,则当然无需进入清算稈序,更谈不上清算组的组成问题。如果股东会或股东犬会做出公司解散的决议,一般情况下白然会同时就清算组的成立问题作出决议。可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于公司的清算起了决定性的作川,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体现

6、的又是股东的意志,反Z,如果让股东以外的主体来作为清算义务主体,则可能会出现股东会不配合或不作出解散决议的情形,使得公司白行清算成为不可能。(5)基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适用的需要《公司法》笫20条首次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根据该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屮,大量存在着公司完全被股东尤其是控般股东所控制,丧失独立的的法人人格,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二者业务混同、机构混同的情况。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由股东

7、作为清算义务主体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理论适用的需要。(6)股东担任清算义务人的例外需要注意的是,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相对较少、股东之间联系频繁不同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特殊性,公司股东Z问具有高度的分散性和流动性,尤其是众多屮小股东往往不能右•接管理公司,而分散的、持有小额股份的投资者往往不关心、也不参与公司的LI常经营管理。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主体应当限定为控股股东,众多小股东不应作为清算义务主体。1.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主体的适格性(1)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必然结果在现代市

8、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特别是在董事会屮心主义的时代背景下,由于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变化,股东对口常经营活动的参与、干涉越来越少,公司的LI常经营决策主要由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必须通过董事会来执行、完成,因此,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主体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必然结果。(2)是强化董事义务与责任的需要学界通常认为,董事义务包括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谨慎履行职责,尽到普通管理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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