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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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初步审查是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审查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内容。”上述规定明确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公告之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要依法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依下列程序进行:一、关于审查员的规定: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由一个审查员完成,完成后在档案封面及各项通知书上加

2、盖审查员名章;如果中途必须更换审查员,需经领导批准,违反规定,审查结果无效。审查员实行回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应当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1、是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的;2、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3、与专利申请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4、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二、审查员的初步审查必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如果确需进行实地调查、鉴定、演示等,应当有专利申请人的邀请书,并经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三、关于驳回的规定:经审查员初步审查,认为申请人的

3、专利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要求而需驳回的申请,审查员应报审查室主任审查,并在档案封面上加盖主任的名章,在复审过程中,前置审查意见书应经审查部部长审查并加盖名章。四、关于专利申请档案的规定:专利申请的档案应清楚记载和反映审查的全过程,档案封面的审查程序记录不得涂改,对于申请人的文件应当保存原件,寄回复印件,对于必须寄回的法律文书原件,可保留复印件。五、检索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可以驳回的理由,应当授予专利,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公告后,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作出检索报告,经检索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应引证对比文件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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