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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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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专利申请当前位置:SIPO首页->专利审查->审查指南->第一部分初步审查返 回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重要程序。细则44.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范围是:(1)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这些文件是否
2、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外观设计图或照片是否符合要求;(2)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3)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申请文件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
3、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2.1请求书申请人应当使用专利局现行规定格式的请求书。2.1.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该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产品名称应符合下述要求。(1)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2)产品名称应当与设计的内容相符合。(3)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i)含有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ii)概括、抽象的名称,如“文具”、“炊具”、“乐器
4、”、“建筑物品”等;(iii)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等;(iv)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如“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副手套”、“一副筷子”等;(v)以产品的造型或色彩命名的名称,如“红色外衣”、“棱形尺”等;(vi)省略写法的名称,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vii)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viii)附有外观设计内容的名称,如把“书包”写成“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或者写成某种动物或某种植物图案的名称。2.1.2类别申请人应当在外观设计
5、专利请求书相应栏目内写明产品所属类别,即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可以写明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2.1.3设计人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2.1.2节有关发明人的规定。2.1.4申请人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2.1.3节的规定。2.1.5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2.1.4节的规定。2.2图片或照片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其中的“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就立
6、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六面正投影视图的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下方。2.2.1尺寸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中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细长物品除外),并不得大于15厘
7、米×22厘米,并应当保证图形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产品外观轮廓的各个细节仍能清晰可辨。2.2.2绘制的图细则120.1绘图应当按照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并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2.2.3照片照片的拍摄应按照正投影规则制作,轮廓应当清晰,应当避免强光、阴影、衬托物。2.2.4色彩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彩色图片应采当用着色牢固、不易褪色的颜料绘制。2.2.5补正通知对于从请求书记载事项和图片、照片中不能正确判断其内
8、容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可以补正的缺陷主要是指下列各项:(1)产品使用的方法、状态、目的等不明确的设计,如示意图、城市规划草图等。(2)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如视图方向颠倒或者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表格使用方向颠倒等。(3)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不清晰、图形尺寸过小,不能正确地表达外观设计的内容;或者虽然图形清晰,但因反光、阴影、衬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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