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7758563
大小:134.95 KB
页数:2页
时间:2020-03-29
《【工作】劳动合同无效,是否应该支付双倍工 资差额费.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本周案例分享】劳动合同无效,是否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案情简介2009年10月22日,李某入职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担任效果绘图员,双方约定试用期2个月。2009年12月23日,李某经某装饰公司批准转正。2010年2月3日,双方签订期限自2009年12月24日至2010年12月23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载明:“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视为欺诈,本合同无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2010年3月10日,李某离职。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要求装饰公司向其支付:2009年10月2
2、2日至2010年2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623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以及拖欠的工资、加班工资等。庭审中,某装饰公司称李某伪造学历,对其公司构成欺诈,并为此提交了专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李某认可上述学历证书系伪造,但认为并不构成对某装饰公司的欺诈,并称该学历证书是在转正时候提交的,而不是入职时候提交的。关于离职原因,李某称因为某装饰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晚而离职,而某装饰公司则称因发现李某的学历造假,找李某谈话,后李某自己离职。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向某装饰公司提供的学历证
3、书系伪造,依照法律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李某的此种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法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本案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对于本案的合同,一种观点认为某装饰公司基于李某对学历的虚假陈述陷入了一种错误认识,并进而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故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欺诈,且动摇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当然应该认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虽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但学历只是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考虑的因素之一,并非全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
4、过后给李某的转正也能证明李某的工作能力某装饰公司对其岗位的工作能力要求。同时还考虑到用人单位有义务和能力对劳动者提交的学历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如没有及时审核,说明用人单位对此不是十分重视。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如何认定此时的劳动合同是不是有效仍然存在着较大争议,法官更多的是通过“公平原则”等基本法律规范的原则予以处理。抛开这个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二)如果本案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公司以欺诈为由解除合同,能否支持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讲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但此规定未解决如
5、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的问题,更没有包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双倍工资差额本身属于罚则,基于对上面无效劳动合同的分析,其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前的时间会被认定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如果装饰公司不能证明其在入职时候就提交了虚假的学历,那么李某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前程无忧人事外包部-服务团队法律支援中心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