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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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支付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颜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对于与企业签订股份支付协议的劳动者而言,由此获得的可期待利益往往远大于其年工资薪金。不考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体现在第四十七条,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

2、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上述规定显然未考虑劳动者依据股份支付协议可期待利益部分,这对于劳动者显失公平,同时也带来用人单位的道德风险。笔者认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将依据股份支付协议可得利益考虑在内,按以下步骤处理: 1、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前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应当计算相关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劳动者离职前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计入经济补偿金。其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算,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2、对于存在等待期的股份支付,应当评估在未离

3、职情况下未来可得的各期期望收入,按照实际利率折算成现值,计入经济补偿金总额。 3、将经济补偿金总额按补偿月份数平均,如果计算出的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标准等同于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实际数额,否则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法条链接:1、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4、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5、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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