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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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攀枝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年月2005年11月 21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市长:孙平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攀枝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保证城市市容市貌的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

2、用城市道路、车站、码头、广场、桥梁、建筑物、构筑物及交通工具等载体,以商招、店牌、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标语、招贴画、墙壁吊幅、实物模型、气球等媒体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在户外设置的商业性广告及各种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位是指依据城市规划(控制性规划)利用本市公共资源(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城市公共空间等)设置户外广告所占用的城市土地及附着于建(构)筑物的

3、空间位置。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利用、有偿使用、规范管理,符合城市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和建设局会同城管、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东区、西区、仁和区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米易县、盐边县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由两县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工商、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

4、管理。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申请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单位、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  (二)平面实景效果图、施工图;  (三)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四)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物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证明;  (六)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宣传主管部门的批准

5、文件;  (七)大型单体户外广告的设置,需提供规划建设部门的定点批准文件;  (八)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中标人或买受人后5个工作日内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自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

6、日起30日内设置户外广告;逾期未设置的,批准文件即行失效。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计图、效果图等内容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查登记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同时发布工商部门核准的户外广告登记文号。  第十条 利用公共场地进行重要节日、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的庆典宣传以及政策法规宣传,专业部门的纪念宣传和商业宣传等宣传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使用,有效期满后应立即自行清除。  第十一条 

7、在建(构)筑物上设置荷载较大的户外广告,应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设置。设置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第三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一节 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第十二条 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广告经营资质的,不得经营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

8、。提倡广告设置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制作电子显示屏、霓虹灯、多面翻等高档次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规划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有利于美化市容市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妨碍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影响绿化和市容市貌的;  (三)危害市政、交通、电力、园林、通讯、煤气等公共设施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  (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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