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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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3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

2、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

3、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4、;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  外环线、高速公路和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严格控制。  第八条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第九条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不得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

5、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不准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在前款范围以外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许可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置路名牌、候车亭、电话亭、路灯杆等公

6、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以及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的,应先到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准予许可的,再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其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同意占用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

7、使用权的,应当自行政许可准予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完毕;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确需转让或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应当自设置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收到申请后7日内验收完毕。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三)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

8、材料、新光源、新工艺,造型美观,装饰新颖。  第十七条未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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