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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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加强市容市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结合宁德中心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和店招牌匾。第四条 宁德市

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容市貌管理部门按照市容市貌管理范围,协助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登记条件审查。市规划、财政、交通、公安交警、园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设置管理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牌匾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周边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美观,兼顾昼夜景观。第六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第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

3、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因建设需要迁移或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业主应当服从迁移或拆除,迁移或拆除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未到期而拆除的,可异地置换或给予经济补偿,其补偿费按该户外广告设施造价和应缴纳设置使用费实际剩余的审批设置年限予以返还。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应在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编号和《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第九条 限制设置公益性条幅、彩旗等广告,因重大会议、庆典活动确需设置公益性条幅、彩旗等广告的,应在指定地点、时间设置。禁止设置商业性条幅、彩旗、布幔广告和商业性与公益性混合制作的各类广告,禁止跨街设置拱

4、门。第十条 设置店招牌匾应遵循《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符合《宁德市区店招牌匾设置主要技术标准》,实行无偿设置。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所需费用由广告经营者负责。广告经营者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公益广告的发布工作。第十二条 鼓励户外广告设施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使用和妨碍交通安全视距的;(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五)国家机关、文物

5、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六)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七)距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设立落地式户外广告;(八)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九)建筑物坡屋顶或不宜改变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顶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设置程序第十四条 设置使用权的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拍卖所得统一缴入市财政,专项用于户外广告管理。第十五条 设置使用权的转让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需转让时,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第十六条 设置期限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5年,电子显示屏(牌)不超过6

6、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需要延期设置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3日内予以撤除;商业促销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于活动结束时予以撤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设置许可自行失效。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一)设置申请1、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人持下列申请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设置申请。(1)宁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2)广告设置使用权中标通知书;(3)广告经营营业执照;(4)结构和外观设计资料;(5)广告施工、安装

7、单位资质证明;(6)广告牌设置位置图、现状照片;(7)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建(构)筑物使用权证明。2、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自我宣传的,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第(6)项和第(7)项材料。(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设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勘察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重要地段、节点设置户外广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宁德市户外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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