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述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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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述评OHADA是法语短语“Organizationpourl’harmonisationduDroitdesAffairsenAfrique”的简称,意为“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成立该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完善法语非洲国家的商事法律制度,为法语非洲国家商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由于历史原因,大多数非洲国家的法律制度非常落后,并且内容迥异。这种落后、多样化的法律制度不利于当地投资与贸易的发展,不利于地区一体化的实现。为此,非洲大陆上许多重要组织都积极推动本地区法律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进程,如西非经济共同体、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等,但成效最为显着的当数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了解该组

2、织的法律制度,不但有利于中国或个人更好地在本地区进行投资、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中国如何推动东南亚乃至整个亚洲地区贸易与投资法律制度的协调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建立法语非洲国家很早就提出要成立一个地区性国际组织以对本地区各国的商法进行协调,在1963年的法语非洲国家司法部长会议上,还曾专门对该问题进行过讨论。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该问题才再次受到关注。由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问题,法语非洲国家认识到本地区的法律制度是影响经济一体化目标实现的一个严重障碍,因此它们开始就成立法律协调组织的各方面问题展开峰会讨论。1991年4月在布基纳法索首都瓦加杜古召开

3、的一次峰会上,非洲法郎区国家的财政部长授权由柯巴·姆贝耶(KébaMbaye)先生领导的法学家小组就成立此类组织的可行性进行评价。该小组提交了一份报告,并在1992年10月利伯维尔峰会上获得批准。在此次峰会上一个由3名法学家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受命负责起草《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并确定将予统一化的法律领域。指导委员会在1年后提交了条约文本,1993年10月17日14个非洲国家在在毛里求斯的路易斯港签署了该条约。在达到必需的批准数后,该条约于1995年9月18日生效。目前,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有16个成员国: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刚果共和国、科

4、特迪瓦、赤道几内亚、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马里、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除几内亚外,所有成员国也都是法郎区成员国。这些国家并非全部是法语国家,其中赤道几内亚说西班牙语,几内亚比绍说葡萄牙语,喀麦隆有两种官方语言即英语和法语。除喀麦隆说英语的省份具有普通法传统外,其他成员国都具有大陆法传统。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目标是突破创始成员国的范围,吸收其他非法语非洲国家和非大陆法传统的非洲国家加入。为此,《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规定,非洲商法统一组织向所有非洲统一组织(现在的非洲联盟)的成员国及非成员国开放,如果收到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成员国的一致邀请,这些国家可以通过加入该条约而成为该组织成员

5、国。作为一个国际组织,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它可缔结条约和协定、买卖动产或不动产、提起法律程序并成为诉讼中的当事人;其公务员和雇员行使职务时享有特权和豁免;其财产、物品、文件、馆舍不受侵犯等。二、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机构及职能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设有4个机构:部长委员会(ConseildesMinistres),常设秘书处(SecrétariatPermanent)、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CourCommunedeJusticeetd’Arbitrage,简称CCJA)以及地区司法学校(EcoleRégionaleSupérieuredelaMagistrature,简称ER

6、SUMA)。这些机构对于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立法发展、解释及传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部长委员会部长委员会是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第27条规定,部长委员会由所有成员国的司法部长和财政部长组成。每个成员国可轮流成为一年的部长委员会主席。轮流顺序按该国法语国名的字母顺序排定。若某一成员国因某种原因在其任期内不能行使该职务,部长委员会将根据字母顺序指定其后的成员国做轮值主席。部长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会议由主席国主动召集或应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员国的要求而召集。部长委员会具有行政和立法职能。就行政职能而言,部长委员会的职责包括:批准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和常

7、设秘书处的年度预算;决定成员国年度捐款数额;选举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的成员;任命常务秘书及地区高等司法学校总理事;任命审计员对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各机构的财务进行审计;监管地区司法学校的组织、运作、资金和服务;批准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的程序规则;以及批准任何与实施《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有关的规章。部长委员会也可要求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就有关统一法、或《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的解释或实施以及为实施该条约而发布的任何规章的任何问题提出建议。除有关批准统一法的决定,部长委员会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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