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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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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保障条件、标准指标1-8项指标只用作统计分析,不汇总。1.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以户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标。以人均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月收入—6人户以上家庭月收入”指标。使用年收入标准的,要折算成月收入。2.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
2、府确定并公布。以户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指标。以人均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指标。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3、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资产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以户为标准确定资产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指标以人均为标准确定资产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资产—6人户以上家庭资产”指标。4.市场平均租金指市县一定区域内
3、住房租赁市场价格的平均值。5.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指本行政辖区内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水平。6.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对象可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指标。以人均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指标。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7.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对实物配租住房实施的优惠租金价格。一般按照每月每平方米
4、建筑面积的租金价格计量。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8.租赁补贴的租金标准参照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9.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收入、住房、资产等方面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10.符合供应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收入、住房、资产等方面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二、保障(供应)户数、人数指标1.本期末累计申请登记户数、人数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并经
5、审查符合保障条件且已登记的户数、人数。2.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数、人数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依据已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合同(协议),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其他方式,正在实施保障的户数、人数。该指标以报告期末正在实施保障的户数、人数为准,不包含已经实施保障后又退出的户数、人数。3.本期新增保障户数、人数指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方式新实施保障家庭户数、人数。4.本期末累计退出保障户数、人数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对已经实施
6、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因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等原因,按规定退出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户数、人数。5.本期退出保障户数、人数指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对已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因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等原因,按规定退出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户数、人数。6.本期末累计已实施保障户数、人数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累计已经实施保障的户数、人数,包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数、人数和期末累计退出保障户数、人数。7.供应户数、人数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本期末、报告期内,按
7、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累计、本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户数、人数。8.退出户数、人数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本期末、报告期内,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通过上市交易、政府回购等方式,累计、本期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户数、人数。三、住房建设投资、竣工(筹集)、配租(销售)指标1.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完成的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建筑工程、土地开发工程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的投资额。2.本期完成投资指报告期末,完成的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建筑工程、土地开
8、发工程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的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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