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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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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一、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家乐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家乐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农家乐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DB45/T1163—2015)进行。第三条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统一标准、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属地管理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二、评定范围第四条 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的利用农村庭院、果园、花园、堰塘、农场、牧场、渔村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渔)村人文资源、海洋渔业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
2、提供观光、捕鱼、娱乐、垂钓、运动、住宿、餐饮、购物、农(渔)事体验等服务并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农家乐,均可申请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三、评定组织和权限第五条 自治区设立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全面负责全区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组织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指导、监督开展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农家乐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各设区市相应设立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本市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农家乐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四、评定人员第六条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人员由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培训,经培训合格,取得评定资格,并由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
3、机构委派参与相关评定工作。五、等级评定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按照自愿申报、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农家乐经营者自愿向所在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采取逐级递交申报材料、分级评定的办法。农家乐提升星级的申报和评定参照星级评定程序并在现等级评定一年后进行。第八条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是农家乐规模档次、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的综合反映。原则上只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农家乐进行评定。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申请评定农家乐质量等级,应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主要包括农家乐等级评定申请文件、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自查自评情况说明及
4、其他必要的文字、图片及影像材料等内容,具体如下:(1)农家乐等级评定申请文件;(2)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3)自查自评情况报告;(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公共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及其他主管部门要求的证件复印件;(5)厨房工作人员、餐厅服务人员健康证复印件;(6)反映本农家乐基本情况、经营项目、服务设施以及特色特点的图片影像资料。(7)其它。第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在申报前,必须按相关标准进行自检自评,如达不到评定标准的,则在申报前自行整改;经整改达到标准后,按程序申报。第十一条开展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时,由具有评定资格的3名
5、以上评定员或者业界专业人士组成评定小组赴现场评定。评定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定结果,评定小组共同对评定结果负责。七、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星级农家乐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对星级农家乐每三年应进行一次质量等级复核。第十三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按以下方式作出相应处理:(1)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自治区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对各等级农家乐,采取签发警告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降低或取消等级等方式进行处理。各设区市评定机构有权对各等级农家乐签发警告通知书、限
6、期整改通知书以及降低或取消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农家乐等级资格,并报自治区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2)各星级农家乐接到警告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等处理意见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送作出处理决定的评定机构。(3)凡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农家乐,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定质量等级。八、附 则第十四条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标志与证书由自治区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其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第十五条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标志须置于农家乐主要入口和游客集散地等明显位置。星级农家乐应在其宣传营销等资料中标明其质量
7、等级。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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