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规》提问求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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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50016-2014新《建规》提问求答(续1)补充问题(16问~20问,接上次2015-05-04提出的提问求答)16问1、按“变配电室开向建筑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规定,建筑物若是采用低压进线的配电室(不是变配电室,仅是配电室),其开向建筑的门,按理是不是也应采用甲级防火门?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照搬JGJ16-2008《民规》)2、虽然JGJ16-2008《民规》编制组至今不认为JGJ16-2008《民规》4.9.2条规定有错,但我们不妨逐条分析一下:1

2、)上述4.9.2条1至4款规定中的“通向相邻房间”的门,JGJ16-2008《民规》主编王金元先生坚持配变电所(此处特指无油设备:非油浸变压器、非油断路器的)部相通的门必须采用甲级防火门的观点(王主编一直认为配变电所部的分隔墙是防火分隔,而我们很多电气设计人员一直认为此分隔墙是功能分隔),现已经被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6.1.3的条文说明所否定(实际上,无油设备的配变电所部相通的门,在所有电气设计规中都要求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不可能采用防火门),不讨论,6.1.3条文说明见以下截图。GB5005

3、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2)上述4.9.2条1至3款规定中的“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现也属于错误,应改为“应为甲级防火门”,见14版新《建规》6.2.7条规定,不讨论。3)上述4.9.2条5款规定“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是不是“配变电所附近堆有可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之误?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这条始于2005年的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8.3.2条4款“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被引用到JGJ1

4、6-2008;GB50053-2013又引用自JGJ16-2008:1)要求“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那么“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窗(包括通风百叶窗)”为何无要求?2)满足建筑物间防火间距的建筑物外墙,会提出采用防火墙(或防火隔墙)的要求吗?3)若建筑物间防火间距不足,导致建筑物外墙采用防火墙时,外墙上的这个“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管用吗?实际上,建筑物之间满足防火间距,外墙上的门,不会提出防火门的要求;建筑物之间不满足防火间距,则有设置防火墙的相关规定。若在防火墙上开门,必是甲级防火门而不可能

5、是丙级防火门。处理配变电所着火对建筑物上部的危害问题,则无需通过外墙上设置“丙级防火门”来解决,应在“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上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或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06版《建规》称窗槛墙)。说明:14版新《建规》6.2.7条的规定,当然是正确的,但我们要询问解决的是:1)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8.3.2条4款规定,正确吗?2)JGJ16-2008《民规》4.9.2条1至6款(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6.1.3条中的1至6款类同,照搬了JGJ16-20

6、08《民规》4.9.2条全部条款),是不是应该立即进行修正?当应该采用甲级防火门时采用乙级(或丙级)防火门,起不到该起的作用;当不应该采用防火门时却强制采用防火门,一则可能带来危害,二则必然造成浪费:如JGJ16-2008《民规》的宣贯人员强调“变电所部相通的门必须采用甲级防火门”,很多情况下既不利人员逃生,也造成无谓浪费。又如JGJ16-2008《民规》的宣贯人员强调“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造成无谓浪费不说,也起不到该起的作用。防火门属于14版新《建规》第6章“建筑构造”畴,请务必针对JGJ16-2008《民规》4

7、.9.2条1至6款(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8.3.2条4款、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6.1.3条中的1至6款类同,均为国标的“强制性条文”)逐条给出意见,以利我们建筑、电气专业设计人员正确选用防火门,确保消防安全和电气工作人员的安全。8.4.1条及13款条文说明17问一个原本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丁类工厂(或丙类仓库),因建筑设置了自动排烟窗(或常开防火门,或防火卷帘),按14版新《建规》8.4.1条13款的规定,就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了。但对8.4.1条13款的具体落实,有不同

8、的解读。1、有人认为:此建筑工程根据14版新《建规》规定,原本可以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由于其建筑设置了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自动排烟窗,故整个建筑物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设置消防控制室。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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