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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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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案例案例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60天的远期信用证。不过在证中规定:“discountchargesforpaymentat60daysarebornebybuyersandpayableatmaturityinthescopeofthiscredit.”问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可否接受?分析此证虽属假远期信用证,但审度证中有关词句的含义,实际上是远期加利息的条款。如我接受,则在不能贴现的情况下势必要等到60天后才能收汇,且60天后汇价涨跌如何,也难预计。故应让买方改证,等其明确远期汇票能即期付款并由开证
2、行或付款行负责贴现,而且一切贴息和费用归买方承担后,我方可接受。案例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分析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UCP500》,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和开证行同为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案例某单位出口一批货物,合同和来
3、证均规定为空运。发货人托运后,取得3月1日签发的空运单,其上注明实飞日期为3月17日。出口单位于3月23日持空运单向议付行办理议付时,遭拒付。问这是为什么?分析根据《UCP500》第27条a款(1)项规定:“如信用证要求实际发运日期,应对此日期作出专项批准。……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签发空运单据的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因此该批货物的装运日期应为3月1日。又根据《UCP500》第43条规定,银行拒收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所以银行拒绝议付。案例我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月15日。但8月15日前无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将装船期延至9月15日前
4、装运。随后美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于9月10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问银行能否拒收单据、拒付货款?为什么?分析根据信用证国际惯例,不可撤销L/C非经所有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撤销。由此可见,如开证人和受益人双方撇开开证行而对L/C之内容进行修改显属无效,当然议付行拒绝议付。因此,如受益人要求改证应先给开证人,开证人同意后再由其给开证行,而后开证行通知通知行向受益人发出修改通知,至此这一修改方能生效。如开证人需要修改L/C,亦应先给开证行,然后由开证行将修改内容通知通知行转受益人。如受益人同意,则修改成立;如受益人不同意,则不
5、能修改。案例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商人以D/P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条件,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货款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分析(1)提出将D/P即期改为D/P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2)而日商指定A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效益。在一般的D/P远期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该日商所以提出通过A银行代收货款的原因,当然是该商与A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而可取得提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案例.有一份信用证(
6、letterofcredit)规定“数量为6000吨,1至6月份分批装船,每月装运1000吨”。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在1至3月份,每月装运1000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订4月2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5月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5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分析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付货款,受益人也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凭单据付款。因为:(1)信用证是买方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申请银行开给卖方的一张付款的信用凭证,但是信用证又是
7、独立于贸易合同的法律文件。按本例的情况,尽管卖方可以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依据有关贸易法律和惯例的规定,要求买方免除他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是,信用证交易则要受另一套法律和惯例支配,如果把适用于贸易合同的法律或惯例照套在信用证交易方面,是错误的。例如,按照适用于贸易合同的《公约》第73条规定:“一个分批交货的合同,除非各批货物之间有依存的关系,否则各批交货均应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因此,任何一批交货违反合同,并不影响其他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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