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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03
《维修系统航材管理专项治理计划.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1:维修系统航材管理专项治理清查项目工作标准1.依据和目的:本文件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121部)和第145部(145部)制定,目的是对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在航材采购、送修及内部管理方面提出要求和提供指导,保证维修过程中使用航材的合法性和维修记录的规范性,防止“黑航材”流入我国维修行业及装机使用,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促进维修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2.术语和定义2.1民航总局批准的生产制造系统:指根据21部批准的生产系统,包括:(1)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2)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2、()持有人;(3)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4)生产许可证()持有人。2.2民航总局批准的部件:指根据21部或145部,在民航总局批准的生产系统制造的或在民航总局批准的维修单位维修的,并符合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型号设计数据的部件。2.3民航总局认可的部件:指下述认可的装于型号审定产品的零部件:(1)指根据21部及双边适航协议,装于经型号认可的外国航空产品上的零部件。(2)根据145部及有关维修合作安排或协议认可的维修单位维修的零部件。(3)按照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指定方式进行的因设计或
3、制造原因导致的索赔修理或执行强制性改装的零部件。(4)航空器制造厂家确定的标准件(如螺母和螺栓)(5)航空公司根据民航总局批准的程序制造的用于自身维修目的的零部件;(6)由民航总局授权的人员确定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数据的零部件;(7)其他民航总局规定的情况。2.4标准件:指其制造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的零件,包括其设计、制造和统一标识要求。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2.5原材料:指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用于按照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提
4、供的规范进行维修过程中的加工或辅助加工的材料。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明确的。2.6新件:指没有使用时间或循环经历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型号审定过程中的审定要求经历或台架实验除外)。2.7航材: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所有航空器部件和原材料。2.8航材供应商:指向航空运人提供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任何单位和个人。航材供应商应当为经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维修单位、航材经销商。任何仅提供信息、运输、财务服务的代表、代理人(包括机构)不
5、视为航材供应商。2.9航材分销商:指以自身的名义购买航材,进入库房,再将其转卖或分卖给最终使用人的航材经销商。3.航材的来源3.1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在维修过程中使用和准备使用的新件、标准件或原材料应当能追溯到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生产系统证明文件持有人,包括:(1)持有生产许可证、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的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2)持有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3)符合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指定规范的标准件或原材料制造厂家。注:当航材直接来自不持有民航总局批准
6、或认可的生产系统证明文件的航空器子部件、零件制造厂家时,该制造厂家应当具有持有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生产系统证明文件的制造厂家授权直接发货的证明。3.2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在维修过程中使用和准备使用的使用过航空器部件应当能追溯到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3.3为保证本文件3.1和3.2段的可追朔性,除可直接向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生产系统证明文件持有人、维修单位直接采购外,还可向经过本单位评估的航材经销商采购。3.4航材经销商的评估应当由质量部门组织进行,在书面或现场审核确认符合下述条件后,由质量经理批准
7、后列入本单位的航材供应商清单:(1)国内航材经销商应当具备本地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2)国外/地区航材经销商应当具备本国或本地相应得经营许可、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3)对于设立存储仓库的航材经销商,其库房管理应当符合本文件第9段的规定。(4)对于从事航材分销业务的航材经销商,应当符合本文件附录的规定。注:对于获得制造厂家授权的专业航材经销商、获得相应国际组织或协会(如、等)有效证书的航材经销商可仅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否则应当进行现场审核。3.5航材供应商清单应当在质量部门
8、控制下,连续二年中断采购的航材供应商应当经从航材供应商清单中剔除,经过重新审核批准后方可在列入航材供应商清单,并严格按照航材供应商清单采购航材。3.6对于提供可疑非经批准航材的航材经销商,一旦发现,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将向维修单位公告限制使用信息,并且任何维修单位也不得再向其采购航材。4.航材的合格证件和文件4.1除标准件和原材料以外,民航总局批准的新件应当具备民航总局批准的生产系统批准持有人对单个或一组航空器部件颁发的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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