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实用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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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徐响玲2013年8月一、物权法的基本知识(一)概念(二)属性(三)一个重要作用(四)重要原则二、物权的变动模式(一)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二)需要建立的一个区分原则(三)非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法的概念通俗来讲,物权法就是指规定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的法律。整部物权法法典就是按照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为骨架来展开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物权地役权他物权抵押担保物权质押留置物权法的性质: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财产法合同法民法债权法侵权法身份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定纷止争:一兔走街,百人追之

2、,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分定之后,虽鄙不争。——慎到《慎子》物权法最重要的两个原则:1、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方式、效力、保护方法都由法律予以规定,不能随意创设,也不能任意改变。物权法定原则,可以这么去理解:(1)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法律没有规定的,一律无效;(3)若根据法律部分无效的,成立有效部分,除去无效部分。原则之二:公示公信公示:以公众能获知的方式让别人知晓;公信:公示后的物权变动获得公信力,应该遵守。法定的公示方式:(1)不动产—登记(2)动产—交付(3)特殊动产—登记案例分析: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用,乙

3、在使用时,乙朋友丙看到该车表示很喜欢,乙说给100块钱你拿去,丙支付100块后将车骑走,事后,甲要求丙返还自行车。问自行车的所有权归谁?二、物权的变动模式关于分类:1.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2.非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司法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受遗赠、合法建造、拆除等。(一)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模式:1.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表述: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2.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表述:有效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3.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式: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4、案例分析:张三和李四是哥们,张三的车5月1号卖给李四,相约5月3号相约去武汉某车管所去登记,5月2号张三跟李四借车,这时候车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车属于李四了。结果没想到张三不是借车,而是直接开去了车管所,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王五,并办理了登记。分则条文举一反三:第139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三个公式的例外:意思主义,合同本身就能导致物权变动,登记仅仅是对抗要件。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物权+登记﹥第3人(流转过程中)适用这个例外的只有三种权利:1.土地

5、承包经营权2.地役权3.动产抵押分则法条示例: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需要建立一个区分原则:合同是合同,物权是物权法条体现:《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6、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进行区分的后果:《担保法》41、42条可以理解为,房屋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时生效。72条,动产质押合同,自交付动产之日起生效。说明:车质押案例分析: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三)非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1.取得权利以事实

7、发生为准,无需登记与交付(1)因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发生的物权变动,自该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设立、消灭物权的,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取得不动产后又处分的,须经“双重登记”例如: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欢迎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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