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物权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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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物权主讲人:马静TEL:13699069437第十一章物权总论【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物权的概念、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物权的主要效力和物权的分类;了解传统物权法的几种他物权;掌握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力;了解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教学重点及难点】物权的概念、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主要效力;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力。【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性质(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绝对权)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2、;物的利益包括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三)物权的性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非人与物的关系。物权与债权的异同:联系:1、都是反映的财产关系,都是财产权;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2、物权是债权产生的前提;3、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基础;4、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主要表现在不动产的租赁合同中,租赁权的物权化倾向。例:甲是房屋所有人,乙是房屋的承租人,故乙取得租赁权,乙的租赁权不仅可以对抗第三人,而且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甲。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一)1、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

3、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二)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无排它性警察要进入公民的房屋:第一,须得到房主的同意;第二,警察要想强行进入,必须持有搜查证。没有搜查证强行进入,就要构成违法行为。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公法上才有搜查证制度,证据法上才有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解释文件规定,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什么叫“违法取得的证据”?因为物权有排他性,没有搜查证就强行进入私人房屋所得到的证据,就是“违法取得的证据”。由此可见,物权的排他性不仅在民法上具有重大意义,在刑法上、程序法上都具有重大意

4、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三)3、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作为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举例:甲在某风景区建有别墅,与邻居乙约定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后乙将其房屋出售于内,丙欲在房屋上加盖一层,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对甲的请求应如何认定和处理?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四)4、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

5、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五)5、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债权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债权原则上只具有相对性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在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六)6、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

6、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第二节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物权法体系结构图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自物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

7、地使用权地役权他物权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二、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是私法(二)物权法是财产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一)物权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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