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经济特区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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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缅甸经济特区法来源: 缅甸《金凤凰》中文报 

2、 25February2014【本报讯】总统吴登盛2014年1月25日签署颁布缅甸联邦议会通过的缅甸经济特区法。缅甸经济特区法共有18章,具体分为:(一)名称、相关事项与释义;(二)目的;(三)成立中央机构和其责任;(四)成立中央工作组和其责任;(五)成立管理委员会和其责任;(六)建立经济特区;(七)有关免税区和提升业务区的规定;(八)投资项目、投资者的责任和豁免权;(九)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者的责任和豁免权;(十)对投资建设者和投资者给予进口税免税和减税;(十一)解决争端;(十二)要从成本中扣除缴纳的税

3、务;(十三)管理银行及金融事宜和保险业务;(十四)海关局管理和检查商品;(十五)传染检疫和疫情防控隔离;(十六)员工事宜;(十七)使用土地;(十八)总则。第(二)章  目的为实现促进国家经济发展计划主要目标提供帮助;使人民群众得到就业机会,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增加生产和促进出口,增加创汇;使国家工业、经济、社会平衡发展;为投资建设者和投资者建设良好的基础,吸引国内外投资。第(三)章  成立中央机构和其责任联邦政府选择适当人士担任中央机构主席,从政府部门机构选择适当人士担任成员,规定中央机构的责任。中央机构的责任为:制订政策和做必要的指示;把国内规定地区

4、建设为高技术工业、经贸业、服务业、以农业为基础的工业、金融中心和面向国外出口的工业中心;对管理委员会提出的经济特区发展计划进行审理和给予批准;规定在经济特区投资规模和投资种类;在联邦政府的同意下规定税收率、土地租赁费,给予免税和减税;在联邦政府的同意下延期免税和减税期限;适当时期向联邦政府报告经济特区运作状态。第(四)章  成立中央工作组和其责任在联邦政府的同意下,由中央机构成立以政府部门机构人士为成员的中央工作组;中央工作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人选由中央机构规定。中央工作组的责任为:对管理委员会、投资建设者或投资者提出的关于建立经济特区和投资申请书加

5、以审核后,提交给中央机构;对管理委员会就实施经济特区事宜提出的经济特区发展计划加以审核后,提交给中央机构。第(五)章  成立管理委员会和其责任中央机构成立以政府部门机构人士、社会团体人士为成员的相关特区管理委员会;在各相关特区管理委员会中要有相关省邦政府的一名代表。管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助理秘书长由中央机构选定;管理委员会主席通过中央机构向总统负责。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为:向及格的投资申请书发给投资许可证;投资许可证须在申请之日起30天内发放;宣布投资者要遵守的规定;帮助在经济特区投资的外国人、专家、家属、员工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证;向在经济特区投

6、资者发给许可令,给公司注册,发给与业务相关的入境签证,发给原产地证书,征税,发给劳工许可证,发给工厂兴建许可证;依据缅甸经济特区法向投资者或投资建设者给予免税和减税。第(六)章  建立经济特区中央机构在联邦政府的同意下,并取得联邦议会的批准后,在适当地区建立经济特区;建立经济特区,须具有像港口、机场这样的国际出口通道;具备基础设施;有水电供应;有足够的土地;有专业工人和有一定程度的专业工人。中央机构如认为具备可行性和对国家、人民有利,即使不具备条件,也可经联邦政府同意,并取得联邦议会通过后建立经济特区。第(七)章  有关免税区和提升业务区的规定相关管理

7、委员会可在一个经济特区按需要划定一个免税区或提升业务区;除了这两个区外,可按照市场需要划定其他区;如没有规定免税区和提升业务区,可对各优先出口业务划定为免税区业务;海关局须防止从外国进口的商品或在免税区内生产的商品,在尚未付清相关税务前进入国内市场和提升业务区;为了有效地保护免税区安全,海关要采取措施,规定免税区出入口;海关局须按国际惯例处理经济特区的相关税务事宜;从免税区运送到国内市场的商品、从免税区运送到提升业务区的商品须认为是从国外进口的商品;从国内市场或提升业务区运送到免税区的商品,须认为是国家的出口商品;在免税区,公民可全资经营,外国人也可全

8、资经营,公民和外国人可合资经营;经济特区的商品向国外运输时,如经过经济特区外地方,须用密封箱装运;提升业务区,是以国内市场或以经济特区市场为基础的业务的地方,也是投资以国内市场为基础的制造业、房屋、商场、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学校、医院、休闲区等项目的地方。第(八)章  投资项目、投资者的责任和豁免权投资者可生产成品、经营货库业务、运输业务和服务业务;投资者可从国内外向经济特区运送原料、包装材料、机器、燃油;投资业务生产的商品可依据规定向国内外出售;在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下,投资者可在经济特区开设投资业务和国外服务办事处。在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下,投资者可经营国

9、家没有禁止的其他业务;欲在经济特区投资者,须按本法的规定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投资者在免税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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