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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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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张某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我签订了《钢材供销合同》,但履行期届满后,仍有部分款项没有收回。我要求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付款,但是建筑公司称张某并非他们的员工,钢材供应的工程是张某个人承包的。我现在手头的证明材料有:钢筋购销合同、项目实际承包人及现场材料员签字的材料进场单、发包单位的证明(证明张某是讼争工程项目的负责人)、物流公司付款证明等。我想问下,张某的行为能否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答:根据您所述,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建筑公
2、司的表见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那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再分析一下您的证据: 一、张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您签订了《钢材供销合同》,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是该公司的员工,但合同列明签约方分别为您和该公司,即张某并非以其个人的名义与您签约,而是以公司的名义与您签约。 二、建筑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张某为建筑公司承包项目的施工方负责人,负责处理、协调与发包方有关该项工程的事宜。 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
3、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三、您将钢材送到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并由建筑公司工地项目部材料管理员、现场管理员、施工管理员进行签收。 四、某物流公司可以出具证明,转账单及转账支票,证实建筑公司通过向您支付部分钢筋款。 因此,不论从钢材买卖合同内容、实际履行及付款事实,还是工程实际运作情况,您均有正当理由确信张某的行为代表了建筑公司,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建筑公司承担。 虽然工程挂靠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但是在目前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中却普遍存在,难以避免。因此,企业应尽量加强内部管理,避免公司因表
4、见代理被追究责任。严格控制项目部印章的使用,尽量避免项目部印章使用过程中被认定为公司行为。严格管理项目承包人对外签字,项目承包责任人在对下属施工队的工程量确认或材料进场确认上,应谨慎从事。公司在事前签订对外合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事项确认人,同时明确约定款项的支付应由公司确认,其余个人确认不能作为付款或欠款依据。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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