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ID:43095142

大小:34.01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9-27

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_第1页
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_第2页
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_第3页
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_第4页
资源描述:

《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一、案情被告人,段某,男,农民,22岁。2002年7月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段某之父(简称段父)因卖瓜问题与舒某、苏某(本案受害人)等多人在农贸市场(舒某苏某等一方压秤)发生纠纷,舒某、苏某一方多人,段父一方一人,由刚开始争吵发展到后来动手。段某和其兄闻讯赶到现场时,舒某、苏某等多人和段父正在互相撕打之中,当时,苏某、舒某一方人数众多,舒某手拿铁管(一头带尖),苏某手持一把刀,而且段父满脸是血(后证明是前臂、下巴被苏某砍伤,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与此同时,段某也被人从背后打了一棍子。段某抢过一根木棍与舒某打在一起,将舒打倒(法医

2、鉴定为重伤),后见段兄与苏某对打,段某又用木棍打了苏某几下,这时,苏某、舒某一方人越聚越多,段某父子被打跑。后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分歧意见关于上述案件的定性存在如下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段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理由是:段某赶到现场时,其父正在遭受苏某、舒某等多人的不法侵害,舒某手持铁管(一头带尖)是不法侵害人之一,为了制止苏某、舒某等人对段父正在实施的侵害,段某才实施对舒某的伤害行为。故段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理由是:对段父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是苏某(苏用

3、刀将段父前臂、下巴砍伤),而段某侵害的对象是舒某,防卫对象与加害行为实施主体不一致,不构成正当防卫,而且段某造成舒某重伤,应定故意伤害(重伤)。第三种意见认为: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重伤),但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理由是:当段某闻讯赶到现场时,苏某对段父的伤害行为(苏用刀将段父前臂、下巴砍伤的行为,已构成轻微伤)究竟是正在实施还是已实施完毕,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但能确证的是当段某实施伤害舒某的行为时,段父正在遭受苏某、舒某等多人的殴打,故所谓的不法侵害行为不确指苏某对段父前臂、下巴砍伤的行为,而是指苏某、舒某等人对段父的群殴行为,故段某对

4、舒某的伤害行为是防卫行为,不存在防卫对象错误的问题,但段某造成舒某重伤,其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第四种意见认为:段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重伤),因为段某一方与舒某、苏某因卖瓜发生纠纷,后段父与舒某发生互殴,互殴双方利益都不具有正当性,故不构成正当防卫。三、评析意见本案被告人段某定性的关键是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在本案中,苏某对段父的伤害行为(具体指将苏某将段父前臂、下巴砍伤的行为)发生在何时,是在段某闻讯赶到现场前已实施完毕还是该行为当时正在实施,一度成为关注的焦点,实际上该伤害行为的认定对被告的定性影响不大,因为被告人段某侵害对象是舒某(重伤

5、),而不是苏某,故第二种观点的思路是错误的,我们应该将目标锁定在舒某身上,被告人段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取决于案发时舒某的行为。刑法28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必须是对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所以,我们应该明确:舒某是否对段父有不法侵害行为。当段某实施侵害舒某行为时,段父是否正在遭受苏某、舒某等人,特别是舒某的不法侵害,而不问舒某是否正对段父造成明显的伤害后果如轻伤、重伤,是否

6、正对段父实施犯罪行为,不问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只要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没有任何其他附加条件的限制,而且从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当段某闻讯赶到现场时,苏某(手拿一根铁管)、舒某(手持一把刀)等多人正在群殴段父,故舒某对段父有不法侵害行为,故防卫对象错误的观点是是不正确的。(二)、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所以,我们应该明确:段某对舒某实施伤害行为时,舒某对段父的侵害行为是否正在进行。从案情上看,段某之所以采取伤害舒某的行为,也正是因为当时看到苏某、舒某等一方多人,手持铁管、刀等凶器,群殴段父。(三)、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

7、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我们应该明确段某所保护利益的合法性,即为了段父免遭舒某等人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当段某实施侵害舒某行为时,舒某等人只是单向的侵害段父,还是双方在互殴,而且如果在舒某等人与段父互殴的情况下,段父利益是否还具有可保护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时有发生的互殴、械斗等行为,由于双方都是为了侵害对方,而不是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因此,双方的行为都不是不法侵害而不是正当防卫。在本案中,段父与舒某的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互殴行为?段父的利益是否可具有保护性,对本案的定性有关键影响。鉴于受害人

8、苏某、舒某等一方,长期欺行霸市,而段父一方是老实本分瓜农,且双方之所以发生纠纷,也因受害人一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