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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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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客人赴宴酒醉而亡,宴请方酒店如何赔偿?问:2015年12月25日,宋某受邀前往重庆市永川区某酒店参加朋友蒋某60岁生日宴会。席间,宋某与蒋某等多人饮酒并醉倒。见宋某醉倒,蒋某等人将酒店座椅拼成一列后,将其放在座椅上。其间,蒋某及酒店均未安排相关人员专门对宋某妥善照看。当日17时30分时,宋某的儿子发现宋某异常,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当医院的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宋某心跳、呼吸已停止。到酒店参加朋友生日宴会,席间因过量饮酒死亡,责任应如何承担? 重庆市
2、张女士 答:经营者、组织者对醉亡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蒋某作为宴请方和与宋某喝酒的主要共饮者,并未将严重醉酒状态的宋某妥善安置,并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进行处理,以致悲剧的最终发生,未尽到共同饮酒的注意义务和组织者对他人安全保障义务,其对宋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3、。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永川某酒店作为本次宴会的经营者,对宋某等宾客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完全尽到相关义务,对宋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 宋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过量饮酒的危害,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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