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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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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检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4企业年检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国家工商总局及时对原《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这对我们更好地对企业实施监管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我们的日常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通过学习新《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在日常工作和学习时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一、年检的目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年检不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它只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对企业实施监督的一种手段,是登记机关通过年检这一手段,对企业实施的一次全面细致的监督检查。因此,工商机关不能再简单地仅依企业年检情况就断定企业是否拥有继续经营资格,而应当全面考虑综合分析。对此,新《办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年检机关 在原《办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年检的实施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本着谁登记谁负责年检的原则,授权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下
3、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年检工作。也就是说,实施年检的最低机关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办法》对此作了修改,使工商所对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实施年检成为可能,并有法可依。新《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这样,一方面可以方便企业就近年检,节约成本,同时又便于工商所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的基本情况,利于对企业实施有效的日常监管,并
4、在监管中更好地体现服务。 三、年检时间问题 1、年检起止时间。由于公司年检时需要提交年度负债表和损益表,而我国规定每一个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后编制报表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1、2月适逢元旦、春节两个重大节日,此时,无论是企业还是登记机关各种事务都比较多。为此,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均作了相应的改动,即由原规定的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
5、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2、报送年检材料时间。原《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于3月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如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日前未能及时报送年检材料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这样无形中既缩短了企业在年检工作中的可自由支配时间,同时也增加了企业承担行政责任的风险。对此新《办法》予以废止,对企业报送年检材料的时间不再作专门的硬性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年检期间内自主决定报送材料的时间,为企业年检提供了方便。 3、增加
6、了对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效的限制。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除外),防止因某些工作人员个人素质原因为企业造成损害。 4、确定了信息传递及录入时间。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
7、应当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的经济户口信息,以方便企业和有关部门能及时掌握企业的相关信息。 、延长了未接受年检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告时间。原《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即登记机关公告后,企业有30天的补检期。而新《办法》对此作了修改,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
8、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延期年检的时间明显延长,即包括登记机关“限期年检”的时间,又包括登记机关公告的60日,又有可能包括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年检的时间。 四、企业年检提交材料 1、增加了“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方便登记机关及时查明企业办理年检人员的身份是否合法及所属企业的真实意图。 2、对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的出具单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只能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登记机关对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再认可,同时不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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