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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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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人员休假请假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休假请假管理,保障职工休假权益,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年休假(一)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
2、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机关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机关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机关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四)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1、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2、各部门正职干部休年休假,由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指挥长批准;各部门其他人员休年休假,由本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3、工作人员因事请假,相应冲减年休假天数,当年不够
3、应在下年度冲减;请事假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休假;休假后再请假超过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第二年不得享受年休假。4、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不享受年休假。二、事假各部门正职请事假,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指挥长批准;各部门其他人员请事假,1天以内由本部门领导批准,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指挥长批准。三、病假各部门正职因病请假,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指挥长批准;其他人员因病请假,由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机关请病假的人员,应将医院证明和请假审批报告表一并报办公室备案。四、其它假各部门正职申请婚假、探亲假、生育假
4、、丧假等其它假,由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指挥长批准;其他人员申请婚假、探亲假、生育假、丧假等其它假,由本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休假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五、销假和续假(一)工作人员在假期结束后回到工作岗位,应及时销假,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二)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应当按照请假的批准权限,申请续假。(三)超假人员回到工作岗位,应当说明超假理由,无正当理由的,按旷工处理。(四)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六、休假请假程序凡休假、请假人员必须填写
5、《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审批表》,按规定权限审批,并向办公室备案。请假审批表姓名部门请假事由及起止日期本人签字:年月日部门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分管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主管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销假登记本人签字:年月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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