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知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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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律知识讲座提纲一、有关《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二、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三、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四、有关《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五、有关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六、有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规定七、有关仲裁、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一、有关《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一)《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立法本意: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L1)(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时间:1、《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2、《实施

2、条例》:2008年9月18日(三)《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条目安排:1、《劳动合同法》:98条2、《实施条例》:38条二、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L14、S9、S10、S11):L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

3、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其它相关规定:(1)S9: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S10: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4、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其它相关规定:(1)L97一: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2)S11: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

5、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有关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三、案例(一):王某大学毕业前即在甲公司实习(2007年9月起),因实习期间工作表现良好,遂在2008年2月毕业后被甲公司留用继续工作,其每月照常拿工资,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25日,甲公司由于经营困难决定裁员,由于之前公司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只是给了王某12

6、月份整月工资并口头通知他不用再来上班了。后来王某听说其他同事离岗时都拿到了经济补偿,而且发现其工作期间的“五险一金”都没上,于是在2009年4月6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1、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事实劳动关系法定的双倍工资;2、由甲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从2007年9月到2009年3月)的经济补偿金;3、由甲公司补缴其工作期间(从2008年2月到2009年3月)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4、2009年1月1日至4月6日的工资。问题:1、甲公司认为与王某已于2008年12月25日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王某未再来上班,故不应支付2009年1月1

7、日至4月6日的工资及社保、公积金。那么,2009年1月1日至4月6日期间工资是否应向王某支付?社保、公积金是否应当补缴?2、关于事实劳动关系双倍工资的问题。3、2008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4、王某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从何时起算的问题。二、解析:1、就第一个问题:(1)是否应支付工资、补缴社保、公积金:甲公司认为与王某已于2008年12月25日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王某未再来上班,故不应支付2009年1月1日至4月6日的工资及社保、公积金。但因甲公司不能证明已与王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无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故该辩解未能得到仲

8、裁委的认可,另鉴于王某系于2009年4月6日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故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系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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