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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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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原则案例分析案例一本案中,某农场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有“保险方可对农场的汽车进行安全检查”的条款,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多次会同交通部门对农场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但遭到农场的拒绝。这实际上就是农场严重违反保险合同的情况。同时,农场在其汽车过了大修期后仍不去修理,而是继续应运,可以认为是隐瞒财产的危险情况,经保险方建议停产大修后,仍不维护合同的真实性。因此,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与农场的保险合同,作为农场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欺诈对方,是单方面的,违反了公平原则的精神,因而是无效的。因为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2、在对当事人适用的法律上面有所不一样。在保险方违反保险合同的规定,诸如不按约赔偿,不按时赔偿,擅自单方面终止合同等行为,法律只规定了经济责任,机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投保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投保方违反保险合同的规定,诸如不按时交纳保险费,不接受保险人的安全检查,不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保险财产的危险时,保险方可以单方面决定终止合同,也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投保方有欺诈行为,例如有制造保险事故、恶意严重扩大保险损失等行为时,保险方不但可以依法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而且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追究投保人的财产犯罪的刑事则
3、任。本案中,投保方农场不接受保险人保险公司的安全检查,汽车超过大修期仍拒绝保险公司的书面建议,坚持继续使用,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防护措施来对汽车进行检修,这样保险方可以单方面决定终止合同,可以不承当因此而造成的赔偿责任。案例二本案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4、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按照这一规定,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将承担法律后果。但是,在此案中,难以确认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对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病史内容,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故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案例三本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如何处理财产保险中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的问题。1、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
5、解除合同;若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人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辩原则,保险人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在此案中,投保人履行了风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要求增加保费,被拒绝后,保险人理应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因不愿失去这笔业务,心存侥幸,并未通知投保人解除这个保险合同,这应视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人应履行赔付义务。案例四1、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因此
6、,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转让残车是非法的。2、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赔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可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3、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残车及现金,付出了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案例五同一份财产重复投保不是否可以重复索赔。依据新《保险法》规定本案中保险公司赔偿是正确的。本案中,李某行为符合重复保险行为。重
7、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在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新《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重复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因此两保险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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