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行政处罚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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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环境行政处罚制度完善  摘要:指出了环境行政处罚制度是环境法中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落实的保障,我国的环境行政处罚制度存在处罚幅度较低、执行难度较大、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关键词:环境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权;管理体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120199031引言9环境行政处罚制度,是环境法中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落实的保障。环境法为排污者设定了各种各样的义务,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如果没有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的有效威慑,排污者便不会自觉履行其法律义务。诚然,环境刑事责任是

2、环境法律制度得以实施的最终保障,它的惩罚力度远大于环境行政责任。但是环境行政处罚制度有着环境刑事责任不能够替代的意义:①环境刑事责任的适用需经过较长的司法审判程序才可以实现,不利于现实中环保部门及时解决已经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②并不是所有的环境违法行为都能够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法》中的污染环境罪,便要求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对于那些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就需要通过环境行政处罚制度来进行制止和制裁。今天,生态文明建设日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美丽中国日益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诉求。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也已经形成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中央立法

3、与地方立法相结合,法律与法规、规章、标准相结合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正如《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所提到的,“当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环境矛盾凸显,压力继续加大。一些重点流域、海域水污染严重,部分区域和城市大气灰霾现象突出,许多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容量……”一次次的环境污染事件,使公众产生困惑:为什么我们有那么多的环境法律,却制止不了层出不穷的环境污染?事实上,我国环境行政处罚制度上的一些缺陷,正是环境污染行为难以制止、环境法律制度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打环境污染这块“铁”,就需要强硬有力的环境行政处

4、罚措施,使之成为环保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的有力武器。2环境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9我国的环境行政处罚制度,一般规定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篇,另外还需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2010年3月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则对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事项做了进一步完善的规定。基于上述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我国建立起了一套种类完善、程序规范、罚教结合的行政处罚体系,为环保部门执行环境法律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我国的环境行政处罚制度仍然有进一步改善的必要。2010年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于环保部

5、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程序做了非常完善的规定,但是囿于其部门规章的立法层级,它无法对具体违法行为所应当适用的行政处罚做出太多规定。我国环境行政处罚的实体性内容,仍然主要见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之中,而我国的环境法律则普遍存在实施时间久远的问题,例如《环境保护法》1989年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实施,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实施。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法律适用的背景出现了极大的改变,一些从前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规定,已经不能够再适应新的社会形势需要,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2.1处罚幅度有待提高9现行《环境保护法》实施的19

6、89年,我国的GDP不到2万亿元;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的2000年,我国的GDP不到10万亿元;而2012年我国的GDP已经达到将近52万亿元。社会经济水平的极大提高,使得一些原有的行政处罚规定失去了其应有的威慑能力。如《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于超标排污的处罚,最高仅为10万元罚款,这一处罚额度对于通过超标排污能够获得高额利润的排污者来说,很难构成法律上的威慑。而同年实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行政处罚力度太弱的问题,则在康菲渤海漏油事件中暴露无遗,最高仅为20万元的罚款力度,在资金雄厚的跨国公司面前显得软弱无力。2.2环境行政处罚执行难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环保部门在享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同时,并不享有太多的行政处罚执行权。环保部门做出的大部分行政处罚决定,需要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才能够最终得到执行。其背后的立法原因是防止环保部门滥用处罚权,保障行政处罚权行使的公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这样的规定无疑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其在实践中引起的问题也不容否认:①人民法院可能因为执行费较低、执行力量有限、执行难度较大或者缺乏激励等因素而不积极执行[1];②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

8、者行政诉讼,一种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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