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看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实操技巧.doc

从一起案例看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实操技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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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一起案例探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实操技巧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劳动用工由单位人的固定工身份制,到劳动合同用工的聘用制,人才流动日益频繁,公司裁人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但是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宣传,企业因裁人不当引起的劳动争议也日益增加,其中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引起的争议为最多,下面就是一个实例:案例北京某房地产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5年3月15日聘用了水暖工程师甲(以下简称为甲某),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合同期限两年一日即2007年3月15日终止,在试用期间,甲某表现良好,符合A公司的基本要求,并按期转正;转正后甲某逐渐的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2006年2月1

2、3日,甲某因向A公司的承包方B公司收取回扣被A公司的管理层发觉,因此拟辞退甲某,但是A公司的管理层不想公开甲某离职的真正原因,因此只于2006年2月14日告知人事部甲某不能适应水暖工程师的职位要求,让甲某于17日周五即刻离职,请人事部尽快发解除合同的通知。A公司的人事部于是按照部门的要求以甲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发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给甲某,并告知甲某工资结算至2006年2月17日,同时公司补偿给甲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结果甲某在接到通知后,去劳动仲裁称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他,应该提前30天通知他,但是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违反了法定程序,解除合同通知无效,要求回公司上

3、班,显然A公司因解除合同操作不当,给公司带来了麻烦。事实上,不止A公司,很多公司都存在这种情况,哪么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利用法定情形,做到程序合法,又能让问题员工立即“闪人”呢?笔者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总结以下几条。一、总结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为便于比较做了一个简单的表格如下表一: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总结表解除类型时间和要求补偿金过错性解除随时无非过错性解除提前30天通知支付经济性裁员提前30天支付协商解除合同(企业提出)随时支付员工解除合同(辞职)提前30天通知不支付这里面的过错性解除就是指员工违法违纪达到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即“《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前三款,需要各企业进一步细化,譬如如何界定企业里每一个职位的录用条件?录用条件是应聘者达到一定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就可以了吗?当然不是,这里的录用条件更应该是指各职位的工作目标要求;第二款和第三款,也需要各位人事从业者和本公司的管理层沟通确定,员工什么样的违纪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旷工一天,还是两天,还是仅仅迟到三次就算严重违纪

5、,需要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各种严重违纪的情形。第三款亦是同样要求需要明确员工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严重失职行为,工作时间接打私人电话超过20分钟,算不算严重失职,收受回扣算不算营私舞弊,多大的损害算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等等。关于非过错性解除,主要指“《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

6、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这里面值得一提的是第二款,是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一次即可以解雇,还是不胜任二次即前面不胜任了,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才可以解雇呢,笔者认为,“不能胜任工作”和后面“培训….调整….仍不能胜任”是选择关系,并不是递进关系,因此,是不胜任一次,就可以解雇,只是劳动法是倾斜法,因此鼓励公司多给劳动者一个机会,调整一个要求低技能的岗位啊,或者培训培训看看啊,等等的意思。第三款所指的“客观情况”是指什么情况呢,或者我们倒过来分析,什么情况才界定为“客观情况”,譬如公司搬迁,劳动者上下班路

7、程变的十分不便,应当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还有技术革新,机器代替人工的情形等经济性裁员主要指“《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企业提出协商解除合同主要指“《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这一条意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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