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场信贷系统发展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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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农场信贷系统发展和启示  美国农业规模化经营始于上个世纪40年代,80年代随着农业萧条而带来的土地并购进度而进一步加快。美国农场数量由1940年的600万个减少到220万个,并随之出现一些规模巨大的农场。目前,美国农场50%的产值由不足15%的农场创造。美国农场信贷系统是基于美国农业信贷法案而建立起来的由其借款人所拥有,专门向农民、农场主和涉农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不吸收存款)的全国性组织,成立于1916年。农场信贷系统的合并步伐与农场的发展相匹配,由上个世纪40年代的2000家,减少到80年代的800家,最终减少到2011年的89家,随之而来的是单体机构

2、信贷投放能力的显著增强。组织架构与服务支撑经历百年的变迁,美国农场信贷系统形成了一个多层的组织架构。第一个层次是80家农业信贷协会(ACA)及3家独立的联邦土地信贷协会。其中农业信贷协会拥有联邦土地信贷协会和农业信贷协会的功能,可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而独立运作的联邦土地信贷协会只能发放基于不动产抵押的长期贷款。第二个层次是4家农场信贷银行(Agfirst,AgrBank,AgBankandFCBof7Texas)和一家农业信贷银行(Cobank)。4家农场信贷银行均由所辖信贷区的信贷协会入股组建,并为其提供信贷资金及金融服务;Cobank由全国范围

3、内农业合作社入股组成,并向农业合作社、农村公用设施、农村水利系统建设、农产品出口业务提供金融服务。为增强农场信贷系统的服务功能,在信贷银行(含农场信贷银行和农业信贷银行,下同)之上,又组建了一系列服务性机构,即第三个层次。一是联邦农场信贷银行基金公司(FederalFarmCreditBanksFundingCooperation),它是由5家信贷银行入股组建的。主要职责是帮助农场信贷系统在世界金融市场以较低成本发行债券,以募集支农资金。截至2010年末,其发行的债券余额达到1860亿美元,占其资产总额的81.7%。同时,联邦农场信贷银行基金公司还协助农场

4、信贷系统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会计和咨询服务,并按季对外公开全系统的财务报告。二是农业信贷系统保险基金,该基金从农场信贷系统每年盈余中提出一定比例(一般为2%)的资金,为系统债券提供担保,以提高其信用评级,降低融资成本。同时,该基金还为出现风险的机构提供偿付能力保障。三是联邦农业按揭公司(FarmerAg),购买符合法律规定的农业生产性房地产抵押贷款、农村公共事业贷款及农业部提供担保的贷款,从而在系统内建立贷款流转的二级市场,提高资产流动性。四是Ag7Vantis公司,主要向系统内各机构提供信息科技等方面的支持。五是农场信贷租赁服务公司,主要向系统客户提供

5、设备租赁服务。六是农场信贷金融伙伴公司,主要向系统内各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支持。七是农场信贷系统房产服务协会,主要向系统内各机构提供房产购置、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服务。启示:金融业的规模经济特征明显,中小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美国农场信贷系统实施两级法人体制。由信贷银行向农业信贷协会提供资金支持和监督指导的同时,成立一系列专业性的服务公司,为整个系统提供专业化服务,这无疑是一个科学有效的方式。对我国农村信用社而言,在推进省联社转型发展的同时,可以在成立全国性服务机构方面作进一步探索。经营宗旨与服务机制在美国,主要有两大类合作金融组织,即信用社和农

6、场信贷系统。两者都具有政策性金融特点,但在服务对象和服务模式上却有根本区别。美国信用社主要服务于工薪阶层和低收入家庭,社员一般基于共同联合的关系(如职业、社区、宗教),其约有77%的信用社要求其社员来自于同一职业领域。而农场信贷系统则在百年的发展历程中始终坚持了支农服务的宗旨,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机制。7注重立法的规范。与我国农村信用社性质定位始终没有法律界定、其市场定位主要依赖于政策引导和监管约束不同,美国农场信贷系统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立法先行”的原则,其使命和目标在法律层面都有着明确的要求。1916年第一部农场信贷法案明确提出“农贷系统的使命

7、是确保为美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持久、安全、稳健和可靠的信贷资金支持及相关金融服务”。《1971年农业信贷法案》则进行了更为详细和明确的描述:“通过为农牧民和涉农企业提供充足、有建设性的信贷支持和相关的金融服务,提高农牧民的收入和福利。”为确保系统资金能够真正用于农业,有关法案对农场信贷系统“借款人”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要求借款人为“农、牧、渔业生产者或者涉农企业”。这些规定已经在法律层次上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2006年,农场信贷监管署发布了题为“地平线”的议案,希望将信贷权利扩大到农村的非农领域和城市、郊区,但参议院驳回了这项议案,认为“这种戏剧

8、性的修改,会影响农民的权益,不应成为农场立法的内容”。其他几次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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