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融资性票据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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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融资性票据发展路径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不断深入发展,票据已经成为资金融通和结算不可或缺的工具,在社会经济交往中扮演者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票据之无因性作为票据法中的公理性原则,主要是为了促进流通与方便融资,反观我国现阶段《票据法》及相关法律,融资性票据缺位的制度设计背离无因性原则,对于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关键词】融资性票据融资法律修改电子化交易12浅谈我国融资性票据发展路径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不断深入发展,票据已经成为资金融通和结算不可或缺的工具,在社会经济交往中扮演者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票据之无因性作为票

2、据法中的公理性原则,主要是为了促进流通与方便融资,反观我国现阶段《票据法》及相关法律,融资性票据缺位的制度设计背离无因性原则,对于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关键词】融资性票据融资法律修改电子化交易12按照国际通说,票据可根据其功能分为交易性票据和融资性票据。交易性票据以真实的交易关系为基础,重点发挥票据简洁、便意的特性,以其流通性来促进商业往来;而融资性票据则不要求以真实的交易关系为基础,主要是通过银行或企业主体的信用为依据,来获得资金融通,以便企业在短时期内获得资金。而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意味着,现阶段我国法律还不承认融资性票据的合法性。所以,中国票据市场流通的只有交易性票据,且95%以上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占比不足5%,并局限在少数大中城市的少数国有大中型企业。而脱离具体交易行为、单纯发挥融资功能的融资性商业汇票尚未被法律认可,使得票据市场缺乏足额的交易工具。其次,中国票据市场参与主体仍主要局限于商业银行、信用社和财务公司三类银行类金融机构,而在货币市场中日趋活跃的证券、保险、基金、金融租赁等金融公司还未成为票据市场参与主体[1]。金融市场在垄断政策驱动下,事实上存在相当大的纰漏,大量的地下资金一直让国内的宏观

4、调控乏力[2]。加之由于我国立法不完备与票据市场不尽成熟,促使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不能得到良好发挥,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利率导向对于宏观经济的运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另一层面上,关闭了融资性票据的大门,对于获得短期内的资金融通显得尤为困难的中小企业来讲,为了回避银行的高贴现利率,不得已转而寻求在民间游资处以制造虚假贸易关系转让票据,迅速获得资金回笼,长此以往地发展,现在已经形成了非常成熟的专门为了短期资金融通的票据非法转让的地下产业链条,严重破坏了现有的金融体系,阻碍了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下面着重分析此种现象形成的原因及探讨解决之道。一、票据业务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12目前我国票据市场

5、上的交易工具比较单一,只有以商品交易为背景的真实性票据,且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导致商业票据业务的发展完全依赖于银行信用,票据市场的规模难以快速扩展[3]。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第216号)第3条规定,“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1997农银发第215号)第3条也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安全

6、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视同贷款进行管理,积极、稳健、适度地开展票据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4]。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票据的功能设定还停留在交易及流通的位置上,不但在票据签发产生时要求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并且在流通转让的各个环节对这一点也是毫不放松。这无疑是对融资性票据产生设定了法律环境上的障碍。从本质上看,促进票据流转是票据法的价值目标之所在,票据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就是为了资金流通的便捷与安全,而我国现阶段的票据立法过分强调票据签发及流转的真实贸易背景,是对于票据法价值目标的严重背离,更是与票据无因性形成了现实冲突,造成了票据的自身业务功能没有

7、得到良好的发挥。当前,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既达不到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股票和债券融资的门槛,加上央行对于存贷比的监管,中小企业又很难申请到银行贷款,融资渠道及其狭窄。加之现阶段立法缺陷造成的票据功能错位,不能发挥票据在中小企业短期融资上应有的助力,导致了企业融资效率不高,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等一系列问题。二、票据立法模式留下灰色操作空间近年来,由于金融市场规范化建设步伐滞后于实体经济需求,处于经济运行循环系统末端的中小企业活力难以发挥。为满足日益旺盛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不得不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融资。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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