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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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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侵权和民事诉讼发展浅谈 【摘要】在国内民法体系当中,民事侵权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涉及侵权行为模式、侵权责任形态以及侵权责任承担等内容。而言及民事责任的分配问题,侵权案件之处理又不可避免地与民事诉讼产生密切的联系。【关键词】民事侵权;民事诉讼;相互关系;发展方向根据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结合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知,民法体系中包含两个最主要的研究领域——“合同”与“侵权”。而《侵权责任法》更是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加以细化。伴随着侵权法范畴内各项制度的发展,
2、与其密不可分的《民诉讼诉法》如今也面临着修改完善的新局面。以民事侵权为依托,研究新形势下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在当前民法学领域中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一、浅析国内民事侵权的相应内容(一)相关法律渊源10《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宏观地指明了当前我国民事侵权的类型和责任承担
3、的依据。法定、意定两种形式成为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而有过错、无过错则成为了民事责任的产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开篇言明:“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已经具备了宏观、微观双重调整结构,建立起了较为完整而系统的规范制度。(二)主要责任类型探讨民事侵权
4、制度,了解侵权与诉讼之间的相互关系,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明确民事侵权的类型划分,即在何种主观状态下为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民事侵权的责任来源主要有法定和意定。因此与之相应,责任类型就主要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另外,为了保护法律关系中弱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一定的人道扶助,《侵权责任法》还规定有“公平责任”作为第三种责任类型。10《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主要拟制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概念。如第七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
5、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我们无疑能够从这条当中感受到明显的责任法定主义观念,这成为侵权责任承担当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思想之一。(三)探究发展方向在当前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成文法律规定已有《民法通则》、《民通解释》、《侵权责任法》以及《侵权责任法解释》四部,外加一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在其他法律、法规及解释中也散见有诸多的民事侵权规定。然而纵观法律规定的完整程度和细化程度则不难发现,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还处在一个亟待继续发展
6、的状态之中。10例如,在《侵权责任法》制定时,为了适应当时的科技发展程度,并对相关领域内的侵权行为加以合理的规制,特别对一系列因高科技行为产生的侵权行为制定了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即为此列,如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则先后规定了有关民用核设施和民用航空器造成侵权之后的民事责任承担,即均由其经营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其后,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
7、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上述规定都是针对法律制定当时科技发展水平而言所制定的相关规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然而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很多领域内的相关产业已不再具备法律制定时的特性,其新颖程度和可利用性也不再如从前,故而在这些行业领域内的民事侵权行为也相应地不再需要侵权法律加以特别的调整。所以,在社会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形下,法律的滞后性这一缺陷就被突显了出来。因此,从法律人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适当结
8、合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建议,从实际出发变更一些已有的规范,从而形成一套更新、更合理的制度体系。二、浅析国内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10伴随着新中国的成长与法律学科的发展,民事诉讼法学作为民法体系下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然走过了六十年的历程。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体制,恰是我国传统民间纠纷解决方式和前苏联民事诉讼体制相结合的产物。自建国初期实行“一边倒”政策时起,至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民事诉讼法学从“注释法学”到“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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