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语境下舆情管理范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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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语境下舆情管理范式转型  2013年以来,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令各界热评如潮,倾心以待,这也催生出一幅生动图景:在微媒介窗口中,数以亿计的“低头族”实现了全方位的数字化生存,“跨域联动”、“窄域互动”与“私域密动”等交互体验形成多域复加;微博、微信及新闻客户端等各类微平台,呈现出愈加浓厚的媒体属性,并渐成主流;微传播的移动化、扁平化与碎片化,正在重构当前与未来的舆论生态。显而易见,在这看似没有硝烟的微语境下,“掌上舆论场”已悄然崛起,各方博弈暗流涌动、舆情或一触即发。然而,当前舆情管理仍不能满足网络治理的现实需要,管理主体对“移动多态化”的舆论格局尤感茫然,普遍存在一股“舆情焦虑”,管

2、理范式亟待转型。正如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所强调,“如何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舆论引导,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突出问题。”刷新认知观7所谓管理主体的“舆情焦虑”,不仅指管理舆情的方法论焦虑,即面对各种突出舆情时进退失据,缺失舆情应急处置的实战经验,更是指管理主体将舆情应对失效的根源全归咎于所调控的舆论参与主体的行为失范,诸如网络传谣、网络暴力等非理性网络行为。在他们看来,这些令人焦虑的“网络失范行为”是一种“故意对抗”,即源自“网络之恶”的网民逆反心理。微传播时代来临,这种“

3、舆情焦虑”变得更为突出。譬如,在应对无孔不入的“微舆情”时,许多地方政府部门手忙脚乱。即便初步掌握了微媒介平台的运用,然而一旦面临随时会被数以亿计的“现场直播者”捕捉并聚焦,管理主体一方面会难以克服“心魔”,忧虑如何处理将以排山倒海之势袭来的舆情数据;另一方面当事主体更难以及时、全面、科学地研判舆情走势,总在“再三慎重考虑”中延误时机。大量案例表明,舆情管理主体将这些难以逾越的“困境”过多归于法律不健全、机制不灵活等外因,这种归因法亦难免有推责之嫌。因为法律可以更健全、机制可以更灵活,这些外在因素显然不是造成焦虑的关键。7应当说,舆情管理的焦虑,主要源自管理主体对当前舆情生态的认知不到位

4、,甚至是认知方向错位。具体而言,这至少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无法辩证地看待“微舆情”与自身作为管理主体的关系。“掌上舆论场”的众声喧哗,早已不是以前那般景象,许多政府部门仍沿袭“前微传播时代”的处置思维,以为可以通过控制信息发布与渠道来影响舆论走向,结果是大费周折却毫无成效。二是忽视舆情管理的和谐有序,须有一个基于共同价值理念的文化或伦理规范。若一个群体没有形成文化认同或共同遵守的价值信仰,那所有法律或政策规约都会大打折扣,舆情管理更是如此。三是片面站在具体国情上理解舆情管理的有效性。这种观点认为,任何一个社会,网络管治是社会治理的一部分,或是一种延伸。舆情管理是否有效,亦与社会治理是否有

5、效有着某种必然关联。这确实符合一定的逻辑,不过在以微博为主要驱动的“微舆论场”上,“微话语”因碎片化、扁平化传播路径而支离破碎,网络群体往往“冲动、多变而急躁”,易受“口号式”只言片语的情绪感染,对于理性与逻辑有着天然排斥。显然,当前舆情管理主体的焦虑情绪,正是对微语境下“认知观游离”的回应。因而,若要顺利实现舆情管理范式转型,前提是刷新微传播生态中的管理观念,为管理主体在舆情管理中正确的自我定位奠定基石。当然这仅是实现舆情管理范式转型的第一步。超越主体性刷新认知观之后,舆情管理主体又如何厘清与其他网络舆论参与者的关系呢?这应是实现舆情管理范式转型的内在关键。在笔者看来,这一层内在关键问

6、题的破解,必然要实现对“主体性”的某种超越,由此演绎出一套非形式主义的行为准则。7在此论述对“主体性”的某种超越,必得从“主体间性”这一哲学概念着手。“主体间性”由被称为“法国的弗洛伊德”的拉康提出,并经不同的哲学家从不同的领域进行了解释与发挥。拉康认为,主体是由其自身存在结构中的“他性”界定的,这种主体中的“他性”即是“主体间性”。于是他对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的“奴隶和主人”进行重新描述。在他的描述中,当看守者为了囚犯而固定在监狱的位置上时,那他就成了囚犯的“奴隶”,而囚犯则成了主人。这一对“主体性”的“重新确认”和“超越”,使我们从关注认知上的“主体-客体”关系转向关注“主体—主体

7、”关系,强调并确认“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间的平等交流、和谐共在。这种主体性超越,确有其进步意义。回到舆情管理上,若按以前的认知观念,网络群体是舆情调控的“客体”,管理主体只需单向式宣教、制定规范政策或采取强制手段来规约网络行为失范者。这显然违背了当今公认的“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并且诸如“网络实名制”、“注销微博帐号”等措施也7无法从根本上消解“网络之恶”。当然这并非意味着管理主体在网络社会的治理上只能消极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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