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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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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考勤的规定一、凡在岗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都要列入考勤记录,以行政班组或科室为考勤单位,推选一名工作认真,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同志担任考勤员,并相对固定,科室班组多的单位,要设总考勤员。二、各条线每周上报纸质排班表至相应职能科室,并将每半月或一个月预排班通过内网上报人事处。三、考勤员对欠休、补休和病、事、产、人流、婚、丧、探亲、公休等假以及外出进修,各种学习均应按不同类型分别填写清楚。四、考勤应每天记录,每天出勤按7小时15分计算,每周上班为5天半(未经研究同意,各科室、班组不得随意改变工作时间),在当日考勤表方格内按规定符号填写清楚。五、医院实行网上请假制度,各种休假(包括补休
2、)或外出学习等均要在网上申报并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得到确任后方可生效。六、院考核小组每月不定期查岗,如排班表上已排班而未在岗也未在网上申报,一律视为旷工,按旷工相关规定处理。七、每月必须在二十八号前由考勤员根据当月考勤表实事求是的汇成月考勤表,由科负责签字后及时上报到人事处作为原始考勤依据备查,同时将电子版的当月考核汇总通过内网上报人事处。凡已报人事处的考勤不准随意更改,个人如有疑问,可通过所在科室的考勤员和负责人到人事处核查,个人不予接待。八、凡外出学习、进修、产假、出国、留职停薪及其他临时性外出的人员一律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上报。进修、学习或产假结束来院上班者,考勤员须在备注栏内写
3、明上班时间。九、如遇人员调动,考勤员应注明何时由哪个部门调入或由哪个部门调出。关于探亲假等各种假期的规定一、探亲假探亲假(本省内不享受):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假期,根据需要,酌情给予路程假。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4、假期内除法定节假日外,遇有其他假日,不再延期。探亲假范围:1、在职职工。2、工作满一年的方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
4、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3、带薪脱产学习的职工,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停薪留职和长期病假人员均不享受。4、实行寒暑假制度或其它休假制度的部门,如放射人员等,不享受探亲假,其工作人员应在休假期间探亲。5、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已和配偶团聚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6、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父母的待遇。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及探亲路费:1、探亲假期间,除绩效奖不发,其他照发。2、职工探配偶,未婚职工探父母的探亲路费(包括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由所在单位报销。3、职工利用公休假或事假外
5、出,与家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4、在产假期间到外地与父母团聚的,不再享受四年一次探父母假,路费可按规定报销。5、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到外地结婚的,可按探父母假规定报销路费,不再另给婚假,结婚当年不享受探配偶假。6、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者,如已经利用年休假探过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不得超过30天。假期内工资照发,往返路费自理;如军队干部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团聚的,职工一方可按规定去部队探亲,往返路费报销。在同一年内,如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假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
6、期进行探亲时,职工一方原领的路费应予退回。7、探亲路费报销,按对方工作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为准。二、年休假(即公休假)1、在职职工除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外,每年安排一次公休假,工作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工作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大中专毕业生,下半年满1年的,当年不能享受公休假,上半年满1年的可以享受5天公休假。2、公休假中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时,(不含星期日)休假日期可按节假日天数顺延。利用公休假外出的,不另给路程假。3、公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外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4、当年公休假当年休完,无特殊情况不经允许不准挪到下
7、一年休,确因工作需要而不能休假的,需要经院科两级领导批准方可与下一年的假期合并使用,未经批准者,不予承认。5、凡属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工休假:当年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半天工作,半天离职学习半年以上的(含半年);半天上班,半天休息三个月以上的;产假超过当年公休假的;脱产外出学习或进修半年以上的(含半年);当年的疗养时间超过工休假时间的;实行寒暑假的职工;享受放射假的职工;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但探亲假短于公休假的,可按公休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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