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转让形式和收购涉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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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企业转让形式和收购涉税问题研究  【摘要】企业产权转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中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本文以公司对一民营企业的收购为例,对不同收购方式下的涉税问题进行了分析,供大家参考。【关键词】企业转让形式;收购涉税问题;企业转让原则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采取不同的收购方式,涉税情况不尽相同,下面以我公司对一民营企业收购为例,对不同收购方式下的涉税情况进行列举、分析,以供参考。一、企业转让的形式及涉税情况(一)说明(1)计算的数据以被收购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及会计主管

2、提供的数据为准,假定资产转让收入的明细取得税务局的认可。6(2)土地增值税依据双方的《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要求,土地未增值,故未计算,但这要税务局的认可,如税务局不认可,一般资产转让方式下,对方的土地增值税必须交,企业产权转让方式下对价为股权的可以不交,股权转让方式不交土地增值税。(3)由于篇幅和企业为上市公司,互相参股等形式就不在叙述。(4)由于篇幅问题,被收购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没做为附件,被收购企业的资产几面价值为59078万元。(5)公司意向出价69300万元收购被收购企业,但未明确各项目对价为多少。(二)具体转让形式及涉税情况1、一般资产转让。现在采用的资产转让形式,涉税最

3、多,具体如下:(1)增值税:①存货:4000/1.17*0.17=581.2万元(存货收购价为4000万元)②机器设备:6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的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即购进的机器设备可以在购进时一次性抵扣。表中的未抵扣是指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设备,税法规定,此部分按4%减半征收的简易办法计算纳税,即4579.97/(1+4%)*4%/2=88.08,抵扣后转出的是指被收购公司接收增值税票为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经抵扣,但税务局认为是09年1月1日前已交付而要求不得抵扣而转出的部分,这部分视同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应交增值税为2784.35/(1+4%)*4%/2=53

4、.55万元,抵扣的部分是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按17%交纳增值税,即15287.68/(1+17%)*17%=2221.29万元,合计应交增值税2362.91万元存货和设备两项合计:2944.11万元(2)营业税:①房屋建筑物、矿山:由于房屋建筑物都是自建,按售价全额缴纳营业税,即43383*0.05=2169.15万元②土地(按不增值):3265.56*0.05=163.28万元以上两项合计:2332.43万元(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944.11+2332.43)*(1%+4%)=263.83万元(4)印花税:69300*0.0005=34.65万元(4)企业所得税:(69300

5、-59078-2332.43-263.83-34.65)*25%=1897.78万元(5)个人所得税(69300-59078-2332.43-263.83-34.65-1897.78)*20%=1138.66万元总共交税=2944.11+2332.43+263.83+34.65+1897.78+1138.66=8611.46万元6契税由收购企业缴纳,在此不在列示。2、企业产权转让(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整体资产在《转让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中有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

6、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整体资产转让要求对价为股权,但我认为这是说符合这种条件的转让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整体资产转让与产权转让的分别应该是是否接纳劳动力,因此产权转让形式也是整体资产转让,对价为股权是整体资产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形式涉税较少,但需税务局认定,容易引起争议,具体如下:(1)增值税:免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2)营业

7、税:免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6(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于增值税、营业税免征,因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免征。(4)印花税:因为是资产和负债一起转让,因此出价就应该扣除负债,印花税就会减少,扣除负债后,公司出价为30179.92万元,30179.92*0.0005=16.09万元(6)企业所得税:(69300-59078-16.09)*0.25=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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